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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民事裁定书(2004)温民三初字第3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祝、南海市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长祝,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北林垟乡石坑村。
被告南海市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平洲富景花园文华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翁建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杰,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祝、南海市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合计13275元,由原告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高 兴 兵
代理审判员 郑 国 栋


二○○五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晓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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