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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上诉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莹,北京市京通律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光亮,北京市京通律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能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文昌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屹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安裕新村16-1-601。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耀建、李砚芬、李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莹、刁光亮,被上诉人天津华能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屹立、王春生等出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89年4月成立,是在原华能发电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能原材料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其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金融、信息、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领域。“华能”是该企业字号,使用于1985年。 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取得了 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2类。时间和核定使用商品类分别是:1992年6月至1992年10月在第1—34类商品上;1994年11月至1995年2月在第35—42类商品上。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
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原名称蓟县能源经济贸易总公司。1993年 6月,该公司经天津市蓟县人民政府、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集团公司,并更名为现名称,经济性质为国有。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商业、物资供销;汽车;设备租赁;技术开发等。天津蓟县华能商场(原蓟县能源物资商场)是1993年2月,由原蓟县能源经济贸易总公司投资开办的国有企业。华能金店是天津蓟县华能商场黄金饰品专柜,不具有法人资格。天津华能集团能源设备厂是1993年5月由蓟县农村能源建设服务公司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是热管热风炉及干燥设备、热管换热器及其他热管产品、常压热水锅炉、暖气片散热器等制造。现该厂隶属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上述三企业分别在其住所悬挂了“天津华能集团”、“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商场”、“华能金店”、“天津华能”的牌匾。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因与石家庄华能变压器厂、石家庄华能电力机械配件厂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认定其注册商标 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冠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向有关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字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 8月,分别作出(2004)石法民五初字第00141、(2004)石法民五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华能”为驰名商标。1993年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目法院判决前, 注册商标没有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认为,“华能”和 文字是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字号中最显著特征,是公司的最显著的外在标志。被告使用与我公司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并允许其所有下属单位在字号中使用“华能”文字,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我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提升自身企业形象,获得收益。被告恶意将“华能’,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公开场合不当使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该行为淡化了我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识别性,侵犯了我公司对“华能”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和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我公司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第 39类、第40类商标“华能”为驰名商标,驰名时间从1993年至今;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冠有“华能”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向有关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字号;3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天津华能集团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实质是原告所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与被告所登记的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的企业名称登记均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定做出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处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不应对此处理,否则会发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天津华能集团公司 “华能”字号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是依程序合法取得的企业名称。被告将企业字号牌匾悬挂于办公处所,写明了企业全称,且“华能”二字也没突出使用,是合法使用。  该字号是简体,而原告的注册商标 是繁体。《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的范围为限,不能因 为注册商标,“华能”亦是注册商标。被告及下属企业没有将 字样使用在商品上,按注册商标类别划分,其字号具有连锁因素,应归类为服务商标,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被告及下属企业均为1993年7月1日前登记使用“华能”字号,依此规定,可继续使用。另外,依照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点、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因此,天津华能集团公司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华能商场”和“天津华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华能金店”是“华能商场”的一个部门。原告并未将“华能”商标给其下属企业使用,给予使用的只是企业字号。原告作为“华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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