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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296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彰化县田中镇斗中路2段427号。
法定代表人萧义明,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连成,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翔龙,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北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重,江苏盐城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元龙,男,37岁,汉族,私营业主,住大丰市草庙镇黄海路3号。
委托代理人吴胜发,江苏盐城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王元龙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王元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王元龙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公司、王元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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