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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2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雷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山区法兰诗专卖行(下称法兰诗专卖行)及原审被告沈希芝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雷公司)。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迎水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继平,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嘉,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滨西大楼2—1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山区法兰诗专卖行(下称法兰诗专卖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南路瑞和里1号。
法定代表人:谭西霞,该专卖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孝笙、程勇,该专卖行职员。
原审被告:沈希芝,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会同里10号401房。系广东好力达保健品商行业主。
上诉人康雷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兰诗专卖行及原审被告沈希芝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穗中法知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6月9日,原告法兰诗专卖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BRIDE及人和马车图形组合商标,2000年4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139122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避孕套、医用导尿管、非化学避孕用具、健美按摩设备、奶瓶、人造乳房、医疗器械、医用手套、孕妇用托腹带、奶嘴。
被告沈希芝是广东好力达保健品商行业主。1999年11月20日,该商行开始在广州市流花路109号之10成人用品市场8198铺位经营。2000年11月2日,广州市流花路109号之10广东成人用品市场举行第二届广州全国计生、性与生殖保健用品展销订货会期间,被告沈希芝经营的广东好力达保健品商行销售了被告康雷公司生产的“小夜衣”温馨蜜语之佳丽CAREX超薄避孕套商品,该商品的包装盒上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每小盒的价格为人民币15元。
1998年6月2日,被告康雷公司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和销售避孕器具、生理卫生保健品(以许可证为准)、排卵及早孕试纸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被告康雷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小夜衣”温馨蜜语之佳丽CAREX超薄避孕套的包装盒上及印制的彩色宣传画上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另查明:标注08.1996“小夜衣”爵士趣味安全套和“小夜衣”美黛罗纹安全套的包装盒上标明制造:马来西亚柔佛州康乐工业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广州惠尔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红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标注08.1996“小夜衣”碧佳莉三合一安全套和“小夜衣”佳丽双重安全套的包装盒上标明制造:马来西亚柔佛州康乐工业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广州惠尔美百货有限公司,但“小夜衣”碧佳莉三合一安全套包装上,PASSION标注07/2000、CAREX标注1996.9.25、RIA标注08/1996,“小夜衣”佳丽双重安全套包装上标注1996.9.25。上述商品的小包装盒上均使用了字母BRIDE及人和马车图形。在1998年第2期“人之初”杂志封4广告中,“小夜衣”避孕套系列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字母BRIDE及人和马车图形,广告中还印有中国总代理天津市计划生育管理站家腾实业公司。在1998年第6期“人生”杂志封2广告中,“小夜衣”避孕套系列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字母BRIDE及人和马车图形,广告中还印有进口商(中美)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天津市计划生育管理站家腾实业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 BRIDE及人和马车图形组合商标,由原告法兰诗专卖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告依法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沈希芝经营的广东好力达保健品商行销售了被告康雷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作为专门销售成人用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销售的上述商品是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沈希芝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应当停止销售。由于原告未向被告沈希芝提出赔偿请求,同时,被告沈希芝经营的广东好力达保健品商行的销售行为与被告康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 “小夜衣” 温馨蜜语之佳丽CAREX超薄避孕套商品的行为未构成共同侵权,故被告沈希芝不存在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被告康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小夜衣”温馨蜜语之佳丽CAREX超薄避孕套商品的包装盒上及印制的彩色宣传画上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沈希芝主张其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的问题。由于被告沈希芝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康雷公司主张原告的商标权与其在先使用的“小夜衣”系列避孕套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1998年6月2日,被告康雷公司才成立,其提交的由马来西亚柔佛州康乐工业有限公司制造、由广州惠而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红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广州惠尔美百货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小夜衣”避孕套系列产品、1998年第2期“人之初”杂志封4广告及1998年第6期“人生”杂志封2广告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使用在先。被告康雷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康雷公司主张原告的购买行为应认定为对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默示的问题。根据199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当事人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并登记备案。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上,并不能视为是对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因此,也就不存在权利人的接受。原告虽购买了被告康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商品,但并不影响被告康雷公司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被告康雷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问题。被告康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交因侵权受到损失的证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康雷公司的帐册也不能反映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获利的全部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方式和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被告康雷公司侵权行为影响并不大,没有达到要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才能消除其影响的程度,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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