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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成民初字794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四川省天益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百川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吴雪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不凡,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好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风渠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王祝义,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省天益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好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好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后,于2005年9月20日向原告天益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天益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二○○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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