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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莆民初字第37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机电工业区三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进清,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杏前路106号。
    被告苏玉凤,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港头路258弄43栋108室。
    委托代理人黄金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厦门三圈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诺
    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
    代理审判员 陈志华
    二○○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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