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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武知初字第31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十社福园东边。
    法定代表人林春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李国荣,男,1964年9 月28 日出生,系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个体业主,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127-2号602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409285559。
    委托代理人黄洋,广州卡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诉被告李国荣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7 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被告李国荣的委托代理人黄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太太公司诉称,“好太太”注册商标原由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l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于2000年6月1 4日公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07896,注册商品为第2 1类晾衣架。该注册商标于2002年11月2 1日被核准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1O月7日再次被核准转让给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之后该商标再次转回原告所有,并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该注册商标的前后权利人,均十分注重品牌战略和品牌的培植。经过商标权人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和质量管理,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依法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理由:1、“好太太”商标从1999年2月开始持续使用至今。好太太公司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销售商3120个。商标权人主营的晾衣架产品先后获得了四十多项专利,获得了瑞士SGS颁发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为了方便消费者,还开通了800个全国消费者免费服务热线,以保证‘‘好太太”产品的良好质量和售后服务,通过权利人多年来的持续使用,已经使“好太太’’商标成为知名名牌。 “好太太”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广,现在产品已经远销国外的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世界各地。2、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权利人一直对“好太太”商标以各种形式进行着广泛宣传,宣传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范围广。自2000年开始,商标权人不断地在CCTV-1、CCTV-3 、CCTV-8播放广告,同时,还在广东有线、深圳、沈阳等地播放电视广告,并聘请影星林心茹、蒋雯丽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为之宣传。除此之外,在《女友》、《家庭》等杂志上刊登广告。3、经过权利人持续使用和宣传,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产品评估中心对包括好太太公司在内的两千多家企业进行社会评价调查,“好太太”晾衣架被消费者评为“中国公认名牌”;2000年市场调查活动中,其品牌知名度、服务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质量美誉度等指标名列前茅,为同行业第一品牌;2002年5月30日,“好太太晾衣架、旋转衣架’’被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评上“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产品质量连续多年稳定合格企业’’;2003年3月15日,“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2003年第50期的《经济报导》中,报导了“好太太”已经成为晾衣架行业的第一品牌,家喻户晓,市场占有率更是在75%以上”    ;2004年2月的《广州统一战线杂志》、2 004年1 1月9日的《亚太经济时报》均有类似的报道。4、随着“好太太”商标在全国知名度的增加,致使很多不讲诚信的公司、企业和人员以假冒、“搭便车’’等形式进行侵权,其中有些违法行为也受到了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依法查处。5、商标权人注重企业内部管理。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个防御性商标。依照法律规定,“好太太’’商标具备了驰名商标的各种构成要素。
    被告李国荣在明知 “好太太’’商标有名的情况下,于2OO3年3月成立以“好太太”为字号的企业,从事包括“晾衣架’’产品在内的经营活动,明显具有搭“好太太”便车的恶意。此外,在其生产销售的衣架产品上标注并不存在的所谓“韩国独资好太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并将“好太太”英文“G00D WIFE”标注在其显著位置。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升降衣架”,与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 “晾衣架”属于同类产品,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在武汉地区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样客观上就使得消费者产生 “GOOD WIFE”升降衣架与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晾衣架间存在某种关系,导致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1、认定注册号为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李国荣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判令被告李国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李国荣口头辩称,1、被告经营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2、被告未在销售的晾衣架上使用“好太太”商标,至于产品包装上的“GOOD WIFE”,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好太太”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被告从未生产晾衣架,也未在销售的晾衣架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韩国独资好太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好太太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明目的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系与原告商标权权属有关的证据。第二部分系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第三部分系原告主张李国荣侵权的证据。
    第一部分是证明原告好太太公司享有商标权的证据:
    1、《商标注册证》;2、2002年11月21日、2003年10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3、商标档案;4、商标转让公告;4、好太太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第二部分是证明“好太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1、    1、证明相关公众对“好太太”商标的知晓程度。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推荐产品证书》;2)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3)《中国企业报》登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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