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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100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马小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长湴村工业区二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红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春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滨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华,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小伍,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马巷村(6)月子浜18号。
上诉人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罗技)因与苏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罗技),马小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罗技委托代理人胡红星,被上诉人苏州罗技委托代理人王凯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小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以下事实:
苏州罗技系瑞士罗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LOGITECH INTERNATIONAL S.A)于1994年4月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销售数据通讯多媒体系统设备,电脑周边产品输出入装置、软件产品及相关元器件等。苏州罗技的“罗技”文字商标系199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输入控制器及计算机鼠标器,有效期为1999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苏州罗技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上还同时注册了Logitech英文文字、图形及英文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苏州罗技企业名称的中文字号和中文商标“罗技”都来自于LOGITECH的音译。苏州罗技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包括鼠标器、键盘等产品包装及宣传中全面使用“罗技”中文商标,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为促进罗技产品及品牌的推广,苏州罗技在2000年至2005年3月期间投入广告费用达2677.7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包括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各大城市的地铁及公交车身上发布广告,召开“罗技”品牌新产品新闻发布会及进行全国巡回路演,还有在全国近150多家新闻媒体包括新浪网、网易、新华网及《电脑报》、《电脑爱好者》、《计算机世界》等各类专业杂志对“罗技”品牌做了大量的、持续的、广泛的宣传,“罗技”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在市场上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1998年至2004年中苏州罗技的“罗技”品牌产品先后获得包括“罗技新天貂鼠标获1998-1999年度电脑报编辑选择奖”、“罗技鼠标被《微型计算机》读者评为2000年度首选鼠标品牌第一名”、“ 罗技鼠标获计算机世界报社CCW DIY爱好者俱乐部2001年度首选品牌”、“ 罗技鼠标获2002年度《微型计算机》读者首选品牌”、“罗技品牌在《大众软件》2003年度读者调查中获读者首选品牌”、“ 罗技获消费电子世界2004年度读者首选鼠标品牌”等40多项荣誉。苏州罗技在2000年至2004年间的销售额逐年上升,销售总额达136.4亿元,“罗技”品牌产品市场份额占有率大,公司效益良好。“罗技”商标于2003年12月分别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
广州罗技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于2003年12月26日经核准,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加工、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广州罗技在其网站的公司简介中称“广州罗技成立于1991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耕耘,已成为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专业性公司……”,在该页面的左上角及右侧均显著标注了“广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字样,在该网站的产品介绍页面的左上角则突出标注了“广州罗技”字样。2005年4月6日,王凯华、汤华东受苏州罗技委托至苏州市乌鹊桥路44号购买了“黑貂玲珑鼠”鼠标四只和“超级黑貂金手指超薄防水键盘”二只,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从该处公证购买的“超级黑貂金手指超薄防水键盘”和“黑貂玲珑鼠”鼠标包装盒上均标注了“出品:广州罗技电子有限公司”字样,在“超级黑貂金手指超薄防水键盘”的包装盒的正面下端则突出标注了“广州罗技电子”字样。
另查明,2003年12月2日,《成都电脑商情报》在第3版以“此‘罗技’非彼‘罗技’ 广州罗技欲‘以假乱真’”为题对市场上出现的两个“罗技”厂家即“广州罗技”与“苏州罗技”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此后,临朐信息港、中国IT每一天等网站也以“小心!此罗技非彼罗技!”、“克隆‘罗技’搅混市场”为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报道。此后,广州罗技以《成都电脑商情报》内容报道失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4年7月8日以广州罗技的“黑貂”商标与苏州罗技的“罗技”产品商标不同,《成都电脑商情报》报道内容失实为由判决广州罗技胜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苏州罗技的“罗技”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问题。苏州罗技自注册“罗技”商标后,为宣传“罗技”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产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罗技品牌鼠标早在1998至1999年度就获得了《电脑报》编辑选择奖,罗技品牌的鼠标、键盘、游戏杆等产品在2000年至2004年度多次被专业领域主流杂志评为读者喜欢的首选品牌、读者最喜爱奖、用户喜爱品牌等称号。罗技品牌产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及社会认知度逐年上升,罗技品牌在市场上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根据“罗技”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范围、广告投放量、罗技品牌鼠标、键盘等产品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可以认定“罗技”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社会认知度极高。属驰名商标。广州罗技认为苏州罗技仅是对其企业字号的宣传,并非罗技品牌的宣传,“罗技”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广州罗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苏州罗技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罗技”商标属臆造商标,“罗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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