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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9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诉人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镇联合路258号(02)。
法定代表人章周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剑东,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住所地:1001,Av De La Republique,07500 Guilherand Granges, France.
法定代表人比尔 格罗斯。
委托代理人覃永德、曾报春,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兴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08-122号新大地宾馆一号楼1341房。
法定代表人简国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简国瑞,男,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北京南路德石坊3号地下。
原审被告意大利梦特娇(香港)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ITALY MONTJOE(H.K.)GARMENT INT’L GROUP LIMITED)。住所地:香港英皇道147-151号万事昌大厦3楼E室。
该公司董事:施克褒、徐迎春。
原审被告施克褒,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平阳县凤卧镇吴桥村。
原审被告章周陈,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马桥乡永和村。
上诉人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因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30340元,减半为15170元,由上诉人海宁市麦格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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