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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南民初字第04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福时来公司)因与被告陈明通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渝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芳,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鹏,男,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375号运通大厦911室。
被告陈明通,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旧县乡洋前村9号。
委托代理人郑珍清,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福时来公司)因与被告陈明通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芳、韩鹏,被告陈明通的委托代理人郑珍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时来公司诉称:福建晋江市诗英团鞋塑有限公司(下简称诗英团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福时来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为了促进福时来品牌发展,创建福时来驰名商标,经诗英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2001年3月6日成立了港商独资的福建福时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福时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变更为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福时来公司是以生产休闲运动鞋为龙头,配套生产休闲运动服装、箱包、帽子及其他体育用品的综合性企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多人,其中,国内外工程师、研发师和高级管理人才160多人,公司厂房占地面积3万多平方米,拥有6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鞋流水线和精密的检测设备,年产各类运动鞋670多万双。原告在全国30多个省、市、地区设立了福时来休闲运动鞋专卖店,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产品远销欧洲、北美洲、东南亚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现拥有的福时来系列商标,早在1993年就开始使用。1998年至2003年,诗英团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国际分类第25类第1222631号“ ”、第1246629号“ ”、第1477283号“ ”、第1617369号“ ”、第1939993号“ ”、第2006777号“ ”商标注册证。为了打造福时来品牌,2002年该公司将第1222631号、第1246629号、第1477283号、第1617369号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随着福时来品牌的发展,诗英团公司不断扩大商标的品牌保护体系,分别在国际分类第3、5、24、29、32、35类上申请了“ ”商标及防御商标。2005年7月14日诗英团公司将上述第1222631号、第1246629号、第1477283号、第1617369号、第1939993号和第2006777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同时,为了拓展国际市场,使福时来成为国际性品牌,原告还在俄罗斯、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瑞典等29个国家申请注册了“ ”商标,为福时来品牌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为了宣传福时来品牌,诗英团公司和原告共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仅2001年至2005年投入的广告费就达4978万元;邀请乒乓球名将刘国正、台湾当红小天后蔡依林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共同演绎“想飞就飞”的品牌文化;利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福建电视台、报刊杂志以及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创作福时来闽南语歌曲及参与社会公益广告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福时来商标进行宣传,范围遍及全国各地。通过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广告宣传,“ ”、“ ”、“ ”、“ ”、“ ”、“ ”商标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成为消费者青睐的知名品牌,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的福时来品牌产品以其良好的质量获得了社会的认可,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了“CQ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5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被中国体育品牌风云榜组委会评为“2005年中国体育品牌风云100榜优秀企业”、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和“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被晋江市统计局认定为“全国中型工业企业”;2004年被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确认为“全国鞋类商品质量达标诚信单位”、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信息中心授予“全国名优产品称号”、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授予“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荣获中国皮革工业协会“2004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二等奖”、被福建省著名商标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被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被晋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产值超亿元明星企业”、被晋江市统计局授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3年荣获中国皮革工业协会“2003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一等奖和最佳创意奖”、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福建乡镇企业名牌产品”、被泉州市工商局授予“工商信用良好企业”;2002年获得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质量跟踪证书”、2001年被认定为“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标志产品”等荣誉称号。
根据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福时来旅游鞋2002年销售额为5.56亿元;2003年销售额为7亿元;2004年销售额为8.71亿元;其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九位。经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福时来”商标无形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42亿元。“ ”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制鞋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第1222631号“ ”、第1246629号“ ”、第1477283号“ ”、第1617369号“ ”、第1939993号“ ”、第2006777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文域名“WWW.福时来.COM”和英文域名“www.fushilaishoes.com”,并提供旅游鞋的销售信息。被告的中文网络域名、英文网络域名及其在网站宣传资料中使用的“福时来旅游鞋”、“福时来鞋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足以引起广大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被告陈明通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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