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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盐民三初字第7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立邦公司与可邦公司、仇玉顺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逸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莹,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可邦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工业区新富路。
法定代表人吴克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世清,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仇玉顺,男,汉族,1966年8月4日生,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秦南镇仇村五组7号。
委托代理人乐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云梅,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盐城分所律师。
原告立邦公司诉被告可邦公司、被告仇玉顺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可邦公司、仇玉顺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盐民三初字第7-1、7-2号民事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可邦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苏民三立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可邦公司的上诉,维持本院一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9日、2006年3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立邦公司委托代理人钱钧、陆莹,被告可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世清,被告仇玉顺委托代理人乐涛、蒋云梅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立邦公司申请追加徐维荣为被告;被告可邦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立邦公司申请追加徐维荣为被告无具体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可邦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故驳回了原告立邦公司和被告可邦公司的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邦公司诉称:原告的投资人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1993年、1997年及2002年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立邦漆”系列商标。2003年8月,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将该“立邦漆”系列商标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立邦漆”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历年来,原告为进行市场宣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立邦漆系列产品在普通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声誉,立邦漆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被广大用户所知晓,并为原告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被告可邦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内外、广告宣传印刷品、网站宣传中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立邦”与原告注册商标“立邦”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可邦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网站上、广告宣传单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 ”图形标记与原告注册的图形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另外,被告可邦公司自身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邦”也和原告的注册商标“立邦”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仇玉顺系涂料油漆销售商,在店堂装潢上突出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日本立邦漆”、“立邦漆”等字样,其销售的产品包装含有“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其散发的广告也含有“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使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的经销商,销售的是原告商品。综上,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立邦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可邦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上、网站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立邦”、“可邦”字样和“ ”图形标记;2.判令被告仇玉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的产品,停止散发带有“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的各种广告,停止使用“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的店堂招牌、装潢;3.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带有“立邦”、“可邦”字样或“ ”图形标记的产品、产品外包装、宣传册、店堂招牌等;4.判令被告可邦公司赔偿原告在江苏省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商标侵权调查费用;律师办案实际支出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判令被告仇玉顺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共同在《中国工商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立邦公司所举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一、  原告权利证据:
1.国家商标局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档案查询单”。
2.国家商标局第1044047号“立邦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3.国家商标局第665336号类似“n”图形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一份。
二、  被告侵权证据:
1.原告的产品宣传单;
2.原告的产品样品;
3.被告可邦公司的产品宣传单;
4.被告可邦公司的产品照片;
5.被告可邦公司的网站宣传公证书;
6.被告可邦公司的有关照片;
7.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网站宣传公证书;
8.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
9.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可邦公司的委托书和合作协议;
10.被告仇玉顺经营的红太阳油漆经营部工商资料;
11.被告仇玉顺销售的产品宣传单;
12.被告仇玉顺的名片;
13.被告仇玉顺出具的侵权产品的收据和质保卡;
14.被告仇玉顺出具的侵权产品信誉卡;
15.被告仇玉顺销售产品实物的样品;
16.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
17.侵权产品的虚假宣传;
18.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全国的专卖店名单;
19.被告仇玉顺的店堂照片和侵权产品照片;
20.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函(1999)16号批复;
21.消费者投诉信;
22.民意调查报告;
23.供法庭参考的相关法律文书;
24.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及相关新闻照片;
25.中国工商报律师声明。
三、  赔偿证据:
1.中国工商报登报费用发票;
2.商标侵权调查合同;
3.聘请律师合同;
4.律师费汇款凭证。
被告可邦公司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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