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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220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三高乳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高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
法定代表人何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上诉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2005年12月26日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洪勇
代理审判员 李佳
代理审判员 黑小兵


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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