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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15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诉人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帅康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魏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韦廷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帅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国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亚枫,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副主任,住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石姥山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室。
原审被告费礼芳,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衢州市柯城伟龙家电商行业主,住浙江省浦江县前吴乡朱源村。
上诉人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帅康)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衢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山帅康的委托代理人韦廷建,被上诉人帅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毛亚枫、梁朝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费礼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帅康集团成立于1996年5月9日,自2000年4月就在广州设有销售分公司。1994年3月28日,宁波乐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683578号“SK”变形图商标和第683579号“SK”变形图、文字“帅康”及拼音“SHUAIKANG”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即吸排油烟机、空气净化器、自动开水器、煤气灶具、炉灶。2001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683578号、第683579号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帅康集团。2003年3月14日,帅康集团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920873号拼音“Shuaikang”及文字“帅康”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11类。至今,帅康集团拥有“SK”变形图、文字“帅康”及拼音“Shuaikang”单个及组合等系列注册商标达77件,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帅康集团对其注册商标尤其是第683579号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广告宣传范围广。帅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长期在全国或地方电台、电视台、报刊、灯箱广告及网络等媒介上进行宣传,并聘任国内著名舞蹈家作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其广告和销售范围涵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帅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近三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1亿元,其销售量也呈逐年上升态势。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帅康集团2001年的销售额为10.71亿元,2002年的销售额为10.98亿元,2003年的销售额为11.51亿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统计显示,帅康集团“帅康”牌吸油烟机自1996年至2003年连续8年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位于同类产品第一位,“帅康”牌燃气灶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位于同类产品由2001年的第四位、2002年的第三位上升为2003年的第二位。帅康集团及其产品、商标、商号也多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殊荣,其注册并使用在吸油烟机上的“帅康”商标于1998年、2001年、2005年连续三次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帅康”商号于2004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帅康”牌吸油烟机于1997年、2000年、2003年连续三次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帅康”牌电热水器、燃气灶具分别于2002年、2004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帅康”牌系列吸油烟机于2002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为免检产品。随着帅康集团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侵犯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帅康集团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对其合法权益也予以了保护。   2004年1月9日,中山帅康在广东省中山市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帅康集团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自2004年5月起,帅康集团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衢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市场上均发现有包装上标明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SK”变形图与字母“SAKON”组合商标等内容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在销售。2004年7月5日,帅康集团销售人员在衢州华夏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92号商店内购买了与前述产品包装内容相同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并取得了盖有衢州市柯城区康超太阳能热水器商店(以下简称康超商店)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庭审中费礼芳陈述其以前确实销售过中山帅康的产品,在2004年7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后,其目前已停止销售中山帅康的产品,并拆除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92号商店内的相关装潢。另查明,费礼芳系衢州市柯城伟龙家电商行的业主,其核定的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92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太阳能热水器、燃具、油烟机、家电配件等;金伟龙系康超商店的业主,其核定的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108—110号,经营范围为水暖配件,康超商店于2004年7月1日被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费礼芳与金伟龙于200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9日,帅康集团以中山帅康和费礼芳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认定“帅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判令中山帅康变更其企业名称并不得以“帅康”作为其企业字号;三、判令中山帅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等侵权行为,并销毁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等侵权标识的现存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铜牌等;四、判令费礼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其商店内带有“Shuaikang帅康”标识的装潢;五、判令中山帅康赔偿帅康集团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费礼芳赔偿帅康集团损失人民币5万元;六、判令中山帅康和费礼芳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帅康集团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法院认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83579号、第1920873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帅康集团所有的注册证号为第683579号“SK”变形图、文字 “帅康”及拼音“SHUAIKANG”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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