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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6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拉科斯特公司与盛泰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1-30 21:06:24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 Lacost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盛泰制衣有限公司(下称盛泰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善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强,江苏苏州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与被告盛泰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拉科斯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凤全,被告盛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1933年,拉科斯特公司在法国成立并申请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七十多年来,在拉科斯特公司良好商誉及巨大投资的推广下,“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产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1980年起,拉科斯特公司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包括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指定颜色为绿色的鳄鱼图形商标和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国家商标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5年9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拉科斯特公司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盛泰公司未经拉科斯特公司许可,擅自加工带有“LACOSTE”文字和鳄鱼图形商标标识的服装。为此,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拍照,并于2004年11月30日对盛泰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昆工商检处字[2004]第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泰公司在1594件T恤半成品上缝制了鳄鱼图形商标,另有大量带有“LACOSTE”和鳄鱼图形商标标识的标贴和包装袋。盛泰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拉科斯特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盛泰公司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偿拉科斯特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2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拉科斯特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权属证据
1、拉科斯特公司及其鳄鱼品牌介绍,包括《鳄鱼传奇史》、《法国时尚100年》;
2、1933年拉科斯特“鳄鱼图形”商标在法国的注册证明;
证据1、2证明拉科斯特公司及其“鳄鱼图形”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
3、第141103号“鳄鱼图形”(见附件一)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4、第1318589号指定颜色为绿色的“鳄鱼图形”商标(见附件一)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5、第141102号“LACOSTE”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
6、1999年和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证据3-7证明拉科斯特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对“鳄鱼图形”和“LACOSTE”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组:侵权证据
8、盛泰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照片;
9、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盛泰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10、2004年11月30日昆山工商局对盛泰公司作出的昆工商检处字[2004]第1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8-10证明盛泰公司实施了侵犯拉科斯特公司“鳄鱼图形”及“LACOS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已被昆山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组:索赔及合理费用证据
11、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照片及其北京当代商城的销售发票;
12、拉科斯特公司授权公司——梦田服装(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证明;
13、拉科斯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工商查询费、差旅费等发票;
证据11-13证明拉科斯特公司因盛泰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并为制止侵权支付了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盛泰公司辩称,
为证明其主张,盛泰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1、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忠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1-2、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盛泰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1-3、2004年10月10日何建忠向昆山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1证明盛泰公司加工的带有“LACOSTE”和鳄鱼图形商标的服装系昆山市大金服装辅料厂(下称大金厂)通过合法途径部分委托盛泰公司加工,盛泰公司当时并不知道加工的是侵犯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2-1、2004年11月30日昆山工商局对大金厂作出的昆工商检处字[2004]第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2-2、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大金厂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2-3、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大金厂厂长金卫星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2-4、大金厂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2-5、大金厂营业执照;
证据2证明大金厂委托盛泰公司加工的服装系昆山市石浦纺织厂(下称石浦厂)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给大金厂并委托其加工。由于大金厂生产能力有限,故委托盛泰公司加工4000件。大金厂当时也并不知道加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3-1、2004年9月28日昆山工商局对石浦厂经理潘洪元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3-2、2004年9月10日石浦厂与上海市鎏宁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3-3、2004年9月15日大金厂与石浦厂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
证据3-4、2004年9月10日上海商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石浦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3-5、2004年10月8日石浦厂向昆山工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3-6、石浦厂财务凭证6张;
证据3-7、石浦厂营业执照;
证据3证明石浦厂委托大金厂加工的服装系上海市鎏宁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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