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76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确保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HIH化工原料有限公司(HIH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确保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姚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俊杰、刘勇,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HIH化工原料有限公司(HIH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洛克道399号10楼F室。
法定代表人黄燕红,该公司授权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鹏,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确保时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确保时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确保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上诉人(香港)HIH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称香港HIH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987年7月10日,香港HIH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292649号的“确保时(COPROX)”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8类(防水装饰涂料),有效期自1987年7月10日至1997年7月9日,后续展至2007年7月9日,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香港HIH公司委托海南市谢边确保时防水涂料厂作为国内在防水粉、防水胶等产品上使用“确保时”商标的唯一生产厂家。海南市谢边确保时防水涂料厂生产的“确保时防水涂料”先后获得了质量信得过知名品牌、绿色建材产品、“99中国(深圳)国际住宅与建筑科技展示交易会优秀住宅产品奖”、“广州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产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等荣誉称号。香港HIH公司先后通过报刊、杂志等形式宣传“确保时”注册商标。杭州确保时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防水材料、涂料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为独资经营(港资)。杭州确保时公司在其生产的防水涂料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桶、宣传册、网站、公司大门口上使用与香港HIH公司的“确保时”文字、字母、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香港HIH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香港律师认证费用4832港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及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被控侵权产品费用人民币206元。香港HIH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责令杭州确保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确保时(COPROX)”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责令杭州确保时公司销毁库存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成品、半成品、包装袋、宣传资料及商标标识;3、责令杭州确保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必要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用合计19559元; 4、责令杭州确保时公司删除网上有关“确保时(COPROX)”的宣传资料,在互联网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5、本案的诉讼费用、审计费用、保全费用由杭州确保时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HIH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292649号的“确保时(COPROX)”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人,香港HIH公司依法享有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香港HIH公司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杭州确保时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防水涂料的外包装、产品桶、宣传册、网站、公司大门口上使用与香港HIH公司“确保时(COPROX)”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使用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香港HIH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香港HIH公司“确保时(COPRO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香港HIH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因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依法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香港HIH公司“确保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杭州确保时公司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侵权产品种类及其主观过错、香港HIH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判决:一、杭州确保时公司立即停止在第28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号为第292649号的“确保时(COPROX)”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包装袋、宣传资料及商标标识;二、杭州确保时公司赔偿香港HIH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香港HIH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香港HI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3元,由杭州确保时公司负担人民币4867元,香港HIH公司负担人民币24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杭州确保时公司负担。宣判后,杭州确保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确保时公司上诉称:一、原判认定杭州确保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错误。1.2000年2月,香港HI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汝潮出具委托书,委托杭州确保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达在杭州市注册成立确保时防水涂料公司,经营范围为华东地区的确保时防水涂料系列产品,该委托书上加盖香港HIH公司的公章。同时余汝潮向姚达出示了本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并提供该注册商标注册证的彩色复印件。姚达在获得香港HIH公司授权委托后即于当年成立了杭州确保时公司。2.杭州确保时公司生产确保时防水涂料系列产品所需的母料是从香港HIH公司在国内唯一的生产厂家海南市谢边确保时防水涂料厂购买。因此,杭州确保时公司的成立及生产、销售确保时防水涂料系列产品行为完全合法,使用“确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