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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297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彰化县田中镇斗中路2段427号。
法定代表人萧义明,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连成,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翔龙,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洋心洼三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春琐,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爱君,江苏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大丰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兴隆,江苏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大丰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洋心洼福利机械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6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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