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上海碧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2009年07月16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7-03 11:23:5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一中行初字第6号

原告上海碧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米泉路111号4-1020室。
法定代表人肖洪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益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鹤山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德胜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莹歆,女,1983年8月6日出生,广州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
第三人广州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48号816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卓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莹歆,女,1983年8月6日出生,广州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
原告上海碧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碧玺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0281号重审第141号《关于第1741456号“托玛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重审第141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鹤山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简称鹤山康佰公司)、广州市康佰健康卧室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康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田益民,第三人鹤山康佰公司和广州康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莹歆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审第141号裁定中认为:碧玺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托玛琳”与“tourmaline”已形成固定的音译关系,即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托玛琳”在注册时已经成为“tourmaline”矿石材料的代名词,碧玺公司认为争议商标在注册时即缺乏显著性,缺乏证据支持。碧玺公司其他争议理由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不成立,不再赘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碧玺公司不服重审第141号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碧玺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所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和证据不仅包括在争议商标注册时即不具有显著性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且也包括争议商标在注册后业内专家学者、企业等均将“托玛琳”作为表示功能用途的原料名称使用,同时第三人自始至终也将“托玛琳”作为表示功能用途的原料名称使用。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第三人对争议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力而使商标显著性淡化为由撤销争议商标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超范围审查。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07〕第0281号《关于第1741456号“托玛琳”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0281号裁定)中撤销争议商标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范围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作出重审裁定,仅仅依照法院判决而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重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审第141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重审第141号裁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的,碧玺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第三人鹤山康佰公司和广州康佰公司述称:争议商标系独创的词汇,有特定涵义,经较长时间的推广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特点,因此被核准注册。重审第14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碧玺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系第1741456号“托玛琳”商标,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佰保健品公司)于2001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袜、鞋、领带、游泳衣”等商品。2006年1月2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与广州康佰公司共有。2008年5月14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广州康佰公司与鹤山康佰公司共有。
2004年8月26日,碧玺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托玛琳”是“Tourmaline”的音译,中文意思为电气石,又称碧玺,是一种天然晶体矿石,对多种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建材、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产品的生产。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科学家就开发出各种对“托玛琳”的应用技术。自1996年以来,我国开始对“托玛琳”的研究开发,并生产出各种含“托玛琳”的产品。广州康佰公司和康佰保健品公司的“德玛素健康系列产品”就是以“托玛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故争议商标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功能或者用途的标志,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此后,碧玺公司补充意见认为,最先将“tourmaline”音译为“托玛琳”的是姚鼎山,而非康佰保健品公司,且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姚鼎山对此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2007年2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281号裁定,认为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托玛琳”与“touremaline”已形成固定的音译关系,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的较短时间内,“托玛琳”与“touremaline”的音译对应关系已随着专业书籍的大量发行以及该材料在多个领域的广泛使用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之后的有关文献、报刊等材料上普遍将“touremaline”称为“托玛琳”,甚至直接以“托玛琳”材料代替“touremaline”。尤其是广州康佰公司和康佰保健品公司对“托玛琳”的介绍及宣传中,更是将“托玛琳”直接指向“touremaline”电气石材料,这种宣传方式使得“托玛琳”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进一步降低,而其与“touremaline”材料之间的指向关系在相关公众中更加明确。因此,争议商标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针对碧玺公司认为争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