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4-03
记者:崔文宇
3月31日,美国宝洁公司提起的“护士宝HuSHIBAo”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审理认为,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申请注册的第1410456号卫生巾商品“护士宝HUSHIBAO”商标与宝洁公司同类商品“护舒宝”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该商标异议案曾作出的“维持第1410456号商标注册”的原复审裁定予以撤销。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据介绍,第1410456号“护士宝 HUSHIBAO”商标申请注册于1999年3月,宝洁公司在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后对其提出异议。后经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宝洁公司引证商标“护舒宝”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应予以注册。宝洁公司对于该裁定表示不服。随后提出行政诉讼。截至发稿前,当事人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将对该一审结果提出上诉。本报将对该案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