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2.13
作者:崔文宇
本报讯2004年6月进入公告期的第34类烟草商标“碧螺春”。近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异议裁定不予注册。
据介绍,上述“碧螺春”商标申请人系一浙江自然人,该人士于2003年3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后。碧螺春茶原产地苏州茶叶行业协会对其提出异议。
苏州茶叶行业协会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是“投机性注册行为”,一旦注册成功,将损害碧螺春茶的形象;同时碧螺春作为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能带给消费者认知困扰。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碧螺春为我国知名的茶叶品种名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烟草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原料产生误解,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遂裁定“碧螺春”烟草商标不予注册。
据悉。该“碧螺春”商标注册申请人已于日前就该异议裁定结果提出复审。本报将对该事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