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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与“三角”8年纷争有结果 终审获胜“三A"商标争议案
2009年01月12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9
作者:谢环东

    近日,记者获悉,“三A”商标争议案目前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j的上诉请求,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撤销商评委第5379号裁定的判决予以维持。至此,持续8年之久的“三A”商标之争,以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据悉,2008年6月,在商评委作出撤销盛泰公司的第14484.17号“三A及图”商标的第5379号裁定时(详见本报2008年9月5日第5版),盛泰公司不服遂将商评委告到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于2008年9月开庭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三A”与引证商标“三角”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二者在文字的组成和呼叫上的差异,即便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遂作出撤销商评委第5379号裁定的判决,三角公司和商评委对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不服,随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第5379号裁定。
    对于此案争议的焦点,“三A”商标与“三角”商标共存于轮胎类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各执一词。
    商评委认为,“三A”商标与“三角”商标的图文结构组合形式相近,图形外观轮廓相似,两商标同存在
 
于轮胎类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角公司也认为,两商标在图形和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指定的商品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盛泰公司在北京一中院审理该案时,就提交了2003年至2006年“三A”商标所取得的有关荣誉证书,用以证明“三A”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与“三角”的混淆误认。
    在北京高院审理中,三角公司提交了5份公证书,公证书分别载明王某等5人对“三角”标识的轮胎与有“三A”标识的轮胎观察后认为二者“相似”或“差不多”。
    北京高院经审理人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将争议“三A”商标与引证“三角”商标相比,二者在结构形式上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两商标在呼叫、图形及含义上均存在差异。首先,从呼叫上看,争议商标为“三A”,引证商标为“三角”,呼叫上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从整体上看,争议商标的图形由3个不规则的英文字母“A”组成,引证商标的图形由多个重叠的三角形组成,两图形相比虽然相近似,但两商标的文字一个是“三角”,一个“三A”,文字加图形的组合有明显不同;再次,从含义上看,“三A”与“三角”也明显不同。因此即便是两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对于三角公司提交的5份公证书,法院认为该5人观察的结果并一不足以认定“三A”商标与“三角”商标近似。   
    2008年12月,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
    2008年12月30日,盛泰公司的负责人苏先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三A”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是盛泰公司的主商标。苏先生表示,此次胜诉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开拓相关市场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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