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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老商标所有人缘何成了抢注者“沁园”纠纷考量驰名商标效力
2008年09月18日来源: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9.18
作者:李 春 

  重庆沁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沁园公司)是当地颇有名气的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公司负责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培育并使用了近20年的沁园商标,却被指称“抢注他人商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前不久,重庆沁园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沁园及图商标刚刚初审公告,就遭到了宁波沁园公司的异议,理由是重庆沁园公司的沁园商标复制和模仿了其在第11类净水器商品上注册的商标。

  据了解,宁波沁园公司是一家净水器、饮水机生产厂家,成立于1998年6月。该公司使用在净水器上的商标是2002年2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的。宁波沁园公司在商标异议书中称,沁园牌净水器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全国净水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针对宁波沁园公司对沁园商标提出的异议,重庆沁园公司已经向商标局递交了异议答辩书。

  重庆沁园公司行政总监周青介绍,重庆沁园公司早在1989年9月就挂出了沁园食品厂的招牌并开始使用沁园品牌。公司最早的一件沁园商标于1999年便获得核准注册,目前13件沁园商标已经陆续取得商标注册证。

  “宁波沁园公司的成立时间比我们晚9年,使用和注册沁园商标的时间也比我们晚。我有点搞不明白,哪有注册和使用早的一方去复制和模仿后注册商标的道理?”周青对记者说。

  记者从西南商标事务所获悉,重庆沁园公司2003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的沁园及图商标,是在原来已经注册商标的基础上更新设计后再次申请注册的,除了装饰图形更加新颖独特外,文字主体并没有任何改变。

  重庆沁园公司的代理律师马燕飞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在个案中认定,其认定结果仅对个案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获得跨类保护的商标必须注册或使用在先,还要考虑其是否有复制、模仿的主观恶意,商品关联程度以及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马燕飞认为,食品与净水器、饮水机是关联度很低的两种商品,重庆沁园公司使用沁园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能把驰名商标当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一方有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另一方是颇具实力的知名食品企业,在不同领域内各领风骚的两家公司围绕沁园商标展开的争夺战,最终结果还需等待商标主管部门的裁定。不过,此案所反映出的驰名商标效力范围的问题,却值得知识产权业界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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