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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与“GH”的商标权博弈
2008年09月05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9.5
作者:于梦

    2001年7月23日,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机器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武汉市胜帝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帝润滑油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40337号“GH”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近日,商评委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后裁定对“GH”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玉柴机器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玉柴机器公司第1150530号“CY”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组合方式、书写方式、表现手法上极其雷同。由于引证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并通过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显然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由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必将引起消费者混淆。
    被申请人胜帝润滑油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曾注册“鑫马及图”商标,鑫马的英文可译为“GOLD—HoRsE”,争议商标来源于该英文的首字母缩写“GH”,并经过一定的艺术变形。引证商标既然是“玉柴”拼音的首字母缩写,其当然应该呼叫为“YC”或“玉柴”,从而与争议商标呼叫存在差异。此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同,带给人的视觉冲击也不同。两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并未发生混淆。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1日,争议商标由胜帝润滑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于200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传动带油脂、润滑油等。引证商标于1996年12月23日由玉
 
柴机器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于199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润滑油,经续展目前该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书写方式易使消费者将其认读为“cy”,从而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及呼叫上无明显差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考虑到消费者在认牌购物时无法确切知晓商标的具体创意及内涵,因此,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两商标在呼叫上存在差异不予支持。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如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对两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发生混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也不予支持。   
    2008年7月16日,商评委下发争议裁定,支持了玉柴集团提出的撤销理由,对被申请人胜帝润滑油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40377号“GH”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梁洁泉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十三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化的字母组合上极为近似。本案观点得到商评委的支持,除了商标在外观上近似外,商评委还考虑了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
    据悉,截至目前,胜帝润滑油公司尚未对该裁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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