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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5年,历经6个回合交锋——“CRE中铁快运"能否撤掉“中铁”?
2008年08月29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8.29
作者:杨强

    中铁快运的服务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广为人知,但是“CRE中铁快运”与“中铁”方面的商标纠纷却知之者甚少。日前,这场持续了5年的纷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或将告一段落。
    纷争源于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铁公司)于1997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的“中铁”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9月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209991号,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经纪、运输、货运发送等类别上。
    早在1995年2月,北京中铁外服快运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了“CRE中铁快运”(“快运”不在专用范围内)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1月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931545号,也核定使用在第39类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包裹投递等类别上。1997年6月.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中铁怏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股份公司)。
    2003年9月,中铁股份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2005年6月2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同时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北京中铁公司认为,其使用争议商标已长达8年之久,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能接受,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12月作出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关于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商评委及中铁股份公司表示不服,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2006年7月2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两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的主要理由为:中铁股份公司所提争议请求,已超出一年的法定期限,其在申请本案争议裁定时也未在声明的3个月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而之后逾期提交的证据既不是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也未提出基于何种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因此,对其超期提交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商评委依据中铁股份公司超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
    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书下达后不久。商评委另组成合议组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07年6月作出重审裁定,认定中铁股份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驰名商标,故对北京中铁公司的争议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中铁股份公司不服,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北京一中院则表示.对中铁股份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类似服务项目的近似商标等理由不再予以审理并作出了维持商评委重审裁定的判决。中铁股份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再次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一中院判决,同时撤销商评委重审裁定。中铁股份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错误。据了解,中铁股份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多份快运单共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20多个大中城市。中铁股份公司认为这足以证明中铁股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影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并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因此,中铁
 股份公司在原审中提出的撤销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审理,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审理的认定损害了中铁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院认为,中铁股份公司一直主张的在先权利就是其引证商标权。中铁股份公司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争议商标在申请前就已在包裹投递、铁路货物运输等服务上使用了引证商标,虽然其提交的21份快运单的货物发出地只有天津、南京等6个城市,但货物到达地涉及广州、西安、郑州等19个大中小城市。而从铁道部运输局发布的通知中可知,中铁股份公司早在1993年起就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办了运包裹业务:中铁股份公司也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多次发布带有引证商标的广告。在综合以上事实后,北京市高院认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原审判决和商评委重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中铁股份公司关于其引证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北京市高院还认为,争议商标的“中铁”二字与引证商标“CRE中铁快运”相比较,已经构成近似,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并不相同,但相互之间有一定关联。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中铁股份公司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最终。北京市高院作出一并撤销北京一中院判决及商评委重审裁定的终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商评委尚未作出再次重审的裁定,“中铁”最终是否会被撤掉,抑或再次因商标权诉诸法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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