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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26131号
2008年07月07日来源:

  
  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逸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阔,男,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红星胡同63号。
  被告王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
  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女,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大街18—56号。
  被告王宾宾,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前岭居民组。
  被告王雷雷,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前岭居民组。
  被告王华龙,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夏县祁家河乡平原村前岭居民组。
  被告王红生,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平原村前岭居民组。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照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005年8月以来,被告王军雇佣被告王宾宾、王雷雷、王华龙、王红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立邦”、“多乐士”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购进原料及带有“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的包装桶,生产并销售假冒“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的涂料。2006年9月19日,被告王军、王宾宾、王雷雷、王华龙、王红生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假冒“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的涂料929桶,经鉴定,共计价值161 640元。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2003年12月起获得了“立邦”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认为五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经询,五被告认可侵权事实,并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军、王宾宾、王雷雷、王华龙、王红生共同赔偿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双方就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纠纷就此了结。
  财产保全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      赵延艳
                      人民陪审员      桂成玉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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