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18号
2008年07月07日来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童浩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上海经纶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185弄16号5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烨宏,该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食品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841号行政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食品公司于1997年1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165053号“珍宝JUMBO及图”(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脱水蔬菜。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布鲁克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克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1999)商标异字第1727号裁定(以下简称第1727号裁定)。上海食品公司不服该裁定,于1999年11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10月,被异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2007年3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7〕第0440号裁定(以下简称第044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异议商标在异议复审期间已经依法转让给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第0440号裁定亦未将上海食品公司列为当事人,故上海食品公司对被异议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上海食品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上海食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理由是:上诉人对被异议商标仍享有权益,系第0440号裁定的当事人,与该裁定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8日,上海食品公司就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脱水蔬菜。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布鲁克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1999年5月6日作出第1727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食品公司不服该裁定,于1999年11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10月,上海食品公司将被异议商标转让给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2007年3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440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第0440号裁定中,明确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并注明上海食品公司为原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第1727号裁定、第0440号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复审期间已将被异议商标转让给案外人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第0440号裁定列明的当事人也是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虽然第0440号裁定注明上海食品公司为原被申请人,但此内容只是对上海食品公司曾经系被异议商标的被申请人的既往事实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将上海食品公司列为第0440号裁定的当事人。上海食品公司虽然与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就被异议商标存在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但并不表明其与第0440号裁定之间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因此,上海食品公司无权针对第0440号裁定提起诉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二ΟΟ八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