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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10846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0846号

 

    原告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经建,男,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西南园胡同13号4楼3号。

    被告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岩,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市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46楼2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女,回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市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十里堡三巷8排9号。

    委托代理人韩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亚达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

    法定代表人余本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国强,男,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号成铭大厦B6E室。

    委托代理人唐新发,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号成铭大厦B6E室。

    被告河北斌扬集团山海关公牛啤酒厂,住所地山海关石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端柱,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湘,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简称五星啤酒公司)诉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巨鼎销售公司)、张岩、张敏、北京康亚达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亚达印刷公司)、河北斌扬集团山海关公牛啤酒厂(简称公牛啤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星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桂茹、曹经建,张岩的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张敏的委托代理人韩克,康亚达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国强、唐新发,公牛啤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湘到庭参加了诉讼,巨鼎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星啤酒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五星”文字商标(简称“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图形商标(简称“五星图”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2003年,巨鼎销售公司、张岩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未经我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了假冒“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商标的啤酒,非法获利518728.33元。张敏作为巨鼎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为上述制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康亚达印刷公司和公牛啤酒厂未尽审查义务分别实施了印制加工带有“五星”商标的啤酒包装箱和向带有“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商标的易拉罐中灌装了啤酒。我公司认为,上述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公司对“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商标的独占许可权,该侵权行为已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简称刑事判决)所确认。我公司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518 728.33元及律师费1万元。

    巨鼎销售公司未答辩。

    张岩辩称,五星啤酒公司起诉我是错误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单位犯罪,不是我个人的行为,故应由巨鼎销售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由我来承担。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处了30万元罚金,该笔费用应当从五星啤酒公司损失中扣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五星啤酒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

    张敏辩称,五星啤酒公司起诉我是错误的。我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是巨鼎销售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责任应当巨鼎销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我来承担。综上,请求驳回五星啤酒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

    康亚达印刷公司辩称,我公司印制涉案啤酒的包装前,审查了巨鼎销售公司提交的商标印制手续,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我公司不同意五星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牛啤酒厂辩称,我厂只是灌装了啤酒,并没有使用涉案商标,不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此外,五星啤酒公司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计算没有依据。因此,我厂不同意五星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简称双合盛啤酒公司)是“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商标的注册人,两个商标的注册号分别是381709和115509。注册商品类别均为第32类啤酒。“五星”商标系由两个汉字“五星”构成,“五星图”商标由一个圆圈内的呈十字形排列的五颗五角星组成。

    2001年7月10日,双合盛啤酒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五星啤酒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署了一份《五星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注册的“五星”商标及“五星图”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合同签署之日至五星啤酒公司经营期限终止之日。五星啤酒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45年1月11日。

    2003年10月,张岩化名张伟,称自己是双合盛啤酒公司经营部业务经理,以巨鼎销售公司名义,使用盖有双合盛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委托书以及五星啤酒易拉罐印制彩稿,委托镇江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简称华东制罐公司)生产了300万只啤酒易拉罐,每罐单价0.48元,每盖单价0.155元,共计总价款190.5万元。同时张岩还以双合盛啤酒公司名义与华东制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虚假的双合盛啤酒公司公章。华东制罐公司生产的上述易拉罐上带有的 “五星”文字及“五星图”图形,与五星啤酒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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