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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65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3)高行终字第65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市西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元昊,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力,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林家桥971幢。

    代表人林辉,经理。

    上诉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公司)因商标权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5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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