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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海龙研究所与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著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海龙研究所与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东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丁存义,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名城阁2号乙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宁,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宁,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月华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来明,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海龙研究所)与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生堂保健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生堂生物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春堂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龙保健所的委托代理人贾长兴,被告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飞、孙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龙研究所诉称:我所是保健食品丁氏润通茶的生产厂家,在国内率先完成了关于润肠通便产品的五篇广告文案兼专用广告用语,并最先在长春《城市晚报》、郑州《大河报》等报纸上刊登发布。篇名分别为《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宿便象腐肉,女人咋忍受》、《丁氏润通茶清宿便 给肠道洗澡》。上述广告是以我所名义发布,体现我所的意志,并由我所承担责任,属于法人作品。被告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联合制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属于与我所产品同类的保健食品,其为扩张市场报复竞争对手,自2003年8月份起至今采用整版抄袭、剽窃我所广告文案和广告用语的不正当手段,在全国上海、天津等25个省市60多家报纸投入1000多万元广告费,使用剽窃抄袭文案达500余次之多。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所享有的广告著作权,使我所产品形象在全国市场上遭受不正当覆盖与破坏,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2、在发布侵权广告的所有报纸上登报承认其故意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辩称:1、原告对涉案广告文案不享有著作权,真正的著作权人应为案外人王海军、马华章,且保健品的广告中一般都包含多个医学通用概念及医学介绍,故在广告创作上很难有较大区别;2、“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不是我们发布的,而是各地的经销商发布的,不应由我们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海龙保健所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海龙保健所与御生堂生物公司于2001年9月5日签订的《润通茶全国总代理合同书》,证明御生堂生物公司为丁氏润通茶的代理销售商;2、丁氏润通茶的广告例证复印件,篇名分别为:《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2003年7月5日《长春城市晚报》、2003年8月16日《郑州大河报》)、《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2003年5月12日《郑州晚报》)、《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2003年8月2日《长春城市晚报》)、《丁氏润通茶清宿便、给肠道洗澡》(2001年7月28日《长春城市晚报》)、《宿便象腐肉 女人咋忍受》(2003年2月13日《长春新文化报》)、《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2001年2月23日《石家庄燕赵晚报》),证明海龙保健所对上述广告享有著作权;3、“御生堂”肠清茶于2003年9月16日等日分别在《乌鲁木齐晨报》等7家报纸上刊载的广告,篇名分别为《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等,证明“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侵犯了海龙保健所的广告著作权;4、“御生堂”肠清茶产品包装盒,证明该产品系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联合制售;5、河北绿洲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江)与海龙保健所于2000年11月7日签订的《润通茶代理合同书》,证明李青江开办的公司早在2000年就与海龙保健所有广告代理关系;6、海龙保健所与长春市华澳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华章)于2003年3月16日签订的《丁氏润通茶总代理合同书》,其中第六条第5款规定“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产品进行违规广告宣传。否则甲方不负责任”,证明海龙保健所对华澳公司所作丁氏润通茶的广告享有著作权。

    针对海龙保健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认为:第一,证据2不能证明海龙保健所对相关广告享有著作权,且其中2001年2月23日《石家庄燕赵晚报》上的《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一文是将该报同年2月22日的广告与2月13日的广告拼接后复印出来的;第二,证据3所列举的广告不是三被告发布的,而是三被告在各地的经销商发布的;第三,无法确定证据5中李青江签名的真实性。对其它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案外人王海军的证言及2001年2月13日、21日、22日《石家庄燕赵晚报》,证明王海军对发表于2001年2月23日《石家庄燕赵晚报》上的《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广告享有著作权; 2、案外人马华章的证言及2001年5月18日《新文化报》,证明马华章对《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宿便象腐肉 女人咋忍受》等广告享有著作权。

    海龙保健所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王海军、马华章对相关广告享有著作权。

    经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分别传唤了证人马华章、王海军到庭作证。马华章证实,其是海龙保健所丁氏润通茶产品的代理商,为了便于销售该产品,其与华澳公司的人员共同创作了本案涉及的5篇广告《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丁氏润通茶清宿便 给肠道洗澡》,当时是以其个人名义、由其个人出资发布的广告。王海军证实,其在2001年受李青江委托创作了广告《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发表在《石家庄燕赵晚报》等报上,且未发现“御生堂”肠清茶使用过该广告。

    海龙保健所对上述证人当庭所作陈述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上述广告实际体现了海龙保健所的意志,且由海龙保健所来承担责任,故是海龙保健所的法人作品,海龙保健所对上述广告享有著作权。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5。该证据具备客观性及合法性,其中李青江的签名与业经被告认可的原告证据1中李青江的签名特征一致,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以否定原告证据5中李青江签名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2001年2月23日《石家庄燕赵晚报》上的《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一文系复印件,经核对原件,确有被告所提出的将两份不同日期的报纸内容拼接在一起的问题,故不予确认。3、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两名证人的当庭陈述。鉴于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而双方当事人仅对其中部分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存有争议,故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证人当庭的陈述,结合原、被告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丁氏润通茶(卫食健字(1998)第328号保健食品)由海龙保健所生产出品。“御生堂”肠清茶(卫食健字(1998)第140号保健食品)由寿春堂公司生产、御生堂生物公司出品、御生堂保健公司总经销。丁氏润通茶与“御生堂”肠清茶的保健作用均为“润肠通便”,适宜人群均为“便秘者”。

    绿洲公司与御生堂生物公司、御生堂保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李青江。2000年11月7日,李青江代表绿洲公司与海龙保健所签订《润通茶代理合同书》,约定绿洲公司(乙方)为丁氏润通茶在河北省的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为3年,该合同第三条规定“价格约定:20袋装代理价12元,甲方按每盒4元8角让利提供广告费支持,净结算价7元2角;10袋装代理价6元,甲方按每盒2元4角让利提供广告费支持,净结算价3元6角”。2001年间,王海军受李青江委托创作了《丁氏润通茶 清除体内败类》的广告文案,并发表在《石家庄燕赵晚报》等报上。2001年9月5日,李青江代表御生堂生物公司与海龙保健所签订《润通茶全国总代理合同书》,约定御生堂生物公司(乙方)为丁氏润通茶在中国大陆境内(天津、青岛两市除外)的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为4年。

    2003年3月16日,案外人马华章代表华澳公司与海龙保健所签订《丁氏润通茶总代理合同书》,约定华澳公司(乙方)为丁氏润通茶在全国大陆大部分地区(除山东、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以外)的代理商,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合同规定产品的规格为5克×12袋/盒,每件120盒,乙方一年的进货量应不低于一万件。合同中除第六条第5款规定“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产品进行违规广告宣传。否则甲方不负责任”以外,没有其他与产品广告相关的条款。

    为推销丁氏润通茶,马华章与华澳公司的其他人员共同创作了《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丁氏润通茶清宿便 给肠道洗澡》等5篇有关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

    2003年5月12日,《郑州晚报》刊登了《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的广告;同年 8月2日,长春《城市晚报》刊登了《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的广告;同年8月16日,《郑州大河报》刊登了《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同年7月5日,长春《城市晚报》刊登了《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上述广告均有多处文字内容表明广告的产品为“丁氏润通茶”。

    经当庭辨认,马华章称上述广告内容均系其与华澳公司人员共同创作,双方当事人对此说法未持异议。

    2003年9月16日、10月9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12日,乌鲁木齐《都市消费晨报》、济南《齐鲁晚报》、《青岛晚报》、《青岛早报》、《南昌信息日报》相继刊登了《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 同年10月16日、10月22日、11月4日,大连《半岛晨报》、乌鲁木齐《都市消费晨报》、青岛《半岛都市报》相继刊登了《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的广告;同年9月30日,乌鲁木齐《都市消费晨报》刊登了《“喝茶-洗肠热”席卷边城》的广告。上述广告均有多处文字表明广告的产品为“御生堂”肠清茶,广告文案的下方均附有该茶的外包装立体图片,包装上有清晰的“御生堂”、“肠清茶”字样。

    经对上述两种保健茶的相关广告内容作比对,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丁氏润通茶《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与“御生堂”肠清茶《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

    前者有两种版本。第一种版本: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标题,第二部分标题为《“革命”给我美丽》,第三部分标题为《“革命”叫我“开口又开心”》,第四部分标题为《“革命”让钱包精打细算》,第五部分标题为《为“革命”服务,免费!》。第二种版本:保留了第一种版本中第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其余内容均与第一种版本有较大区别,标题分别为《宿便—害人不浅》、《排出宿便—真舒服》。

    后者有三种版本。第一种版本: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标题,第二部分标题为《“革命”给我美丽》,第三部分标阄丁案锩焙笈懦觥跋憬侗恪薄罚谒牟糠直晏馕丁案锩苯形摇翱谟挚摹薄罚谖宀糠直晏馕丁案锩比们蛳杆恪贰5诙职姹荆A袅说谝恢职姹局械谝弧⒍⑺摹⑽宀糠值幕灸谌荩ǖ谖宀糠值谋晏飧奈丁跋丛琛比们蛳杆恪罚⒃黾恿礁霾糠郑湟槐晏馕独贤疽惨案锩薄罚涠晏馕段案锩狈瘢夥眩 贰5谌职姹荆A袅说谝恢职姹局械谝弧⒍⑷⑺摹⑽宀糠值幕灸谌荩谌糠值谋晏飧奈丁案锩焙笈疟愀崴伞贰?/P>

    相对于前者第一种版本的内容,后者的三种版本只在其基础上增加、替换或删改了极少部分。例如:

    第一部分中,前者这样写道:“继北京、上海、郑州、厦门等地先后刮起了清宿便、洗肠的肠子‘革命’风后,长春的男人、女人、老人,还有爱美的姑娘们,男男女女都在抢购丁氏润通茶。在遍布春城大大小小的药房,商场药品专柜、药品超市里,丁氏润通茶象一股平地而起的‘龙卷风’,迅速掀起,洗肠、清宿便的肠子‘革命’席卷春城”。后者则是把上文中的“长春”替换为“新疆”或“北京”、“成都”、“南昌”,把上文中的“丁氏润通茶”替换为“肠清茶”,把上文中的“春城”替换为“边城”或“洪城”。

    标题为《革命给我美丽》的部分中,前者这样写道:“这样自王女士饮用丁氏润通茶后,变化就每天迎面而来。‘开始,最明显的感受是肠子起了变化,汩汩地鸣叫。一本书中不是说过吗,鸣叫是肠子在运动。很快,我上洗手间变成了一件简单的事。不会痛,也不用再计划着买各种泻药了。事后感觉一身轻松!现在我最满意的是脸上的变化,毛孔变小了,皮肤细腻了,人看上去清爽洁净,心情也更好了。’”后者则或将上文中的“这样自……迎面而来”一句改成“当肠清茶一上市,王女士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开始喝肠清茶”,或将上文中的“王女士饮用丁氏润通茶后”替换为“许多女士饮用肠清茶后”,其余内容与上文一致。

    2、关于丁氏润通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的广告与“御生堂”肠清茶《喝茶-洗肠热席卷边城》的广告。

    前者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北京:洗肠市场异军突起》,第二部分标题为《北京人爱上了“喝茶—洗肠、清宿便”》,第三部分标题为《长春:喝茶—洗肠成时尚》,第四部分标题为《喝茶—洗肠、清宿便 人们为何到了抢购的地步》。第四部分又分四小部分,具体标题为:“一是:‘雪中送炭’”、“二是:‘剂型专业’”、“三是‘价格到家’”、“四是:‘效果明显’”。

    后者全文结构与前者相同,文字内容除产品名称替换为“肠清茶”、城市名称及价格亦作了相应替换(如将“北京”替换为“乌鲁木齐”、将“28元”替换为“32元”)外,与前者几乎完全相同。

    3、关于丁氏润通茶《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与“御生堂”肠清茶《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的广告。

    前者当中《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特征详见上文第一项比对结果。前者当中《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的广告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标题,主要介绍人体肠道的构造以及“宿便”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标题为《“桶”里的宿便像腐肉》,并分四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无标题,第二至四小部分标题分别为“宿便导致便秘”、“宿便导致口臭”、“中老年人更怕宿便” ;第三部分标题为《宿便像腐肉 女人咋忍受》;第四部分标题为《人们清宿便后的感受》。

    后者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宿便让人的肠道生了锈》,相对于前者《人的肠子咋成了垃圾桶!》的广告前三部分内容,该部分除将个别小标题作了改动(如将《“桶”里的宿便像腐肉》改为《宿便像腐肉》)、将“肠道内堆积的宿便”改为“宿便堆积在肠道内”、并在结尾处增加了一段80余字的文字以外,其余内容完全相同。第二部分无标题,包括“清宿便—快给肠道洗个澡”、“中药茶洗肠 效果看得见”、“‘洗肠革命’,洗出美丽”、“‘洗肠革命’,开口更开心”、“‘洗肠革命’,排出‘香蕉便’”五个小部分,其中“‘洗肠革命’,洗出美丽”和“‘洗肠革命’,开口更开心”两个小部分的内容,与前者《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中《“革命”给我美丽》、《“革命”叫我“开口又开心”》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将人称及部分语句作了删改,如将“小黄”改为“一些年青人”、将“人看上去清爽洁净,心情也更好了”改为“人看上去更加清爽洁净,精神焕发”。第三部分分“洗肠—是排泄不是拉肚子”等三个小标题,未发现与前者相同或类似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海龙保健所是否对涉诉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享有著作权;二、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是否对海龙保健所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关于海龙保健所是否对涉诉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与本案诉争内容相关的丁氏润通茶的具体广告文案分别为:《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虽然海龙保健所在诉称中还提出了另外两篇广告即《宿便象腐肉,女人咋忍受》、《丁氏润通茶清宿便 给肠道洗澡》,但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在丁氏润通茶《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的广告文案中,已经包含了其《宿便象腐肉,女人咋忍受》的广告内容,而当事人双方均已就丁氏润通茶《给肠子搞革命 咱也疯狂一把》广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故无需再将《宿便象腐肉,女人咋忍受》的广告列入诉争广告;同时,海龙保健所并未向法庭提举出“御生堂”肠清茶使用过《丁氏润通茶清宿便 给肠道洗澡》广告的例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该篇广告亦与本案的诉争无关。

    其次,需要明确当事人双方对涉诉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是由华澳公司人员实际创作这一点并无异议。法庭质证中,当马华章当庭指认上述广告是华澳公司人员共同创作时,海龙保健所对其陈述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上述广告实际体现了海龙保健所的意志,且由海龙保健憷闯械T鹑危粲诤A=∷姆ㄈ俗髌罚?/P>

    再次,涉诉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不是海龙保健所的法人作品。《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就法人作品而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其作者。综观双方签订的《丁氏润通茶总代理合同书》,除第六条第5款规定“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产品进行违规广告宣传,否则甲方不负责任”以外,并没有其它与产品广告相关的任何约定,这说明:1、海龙保健所只是认可华澳公司有权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为该所产品丁氏润通茶创作广告,但这种认可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授权”或“委托”;2、海龙保健所并未就广告的具体内容向华澳公司作出授意,具体广告内容是由华澳公司自行策划解决的。因此,涉诉丁氏润通茶的广告文案既非海龙保健所的委托作品,也非海龙保健所的法人作品,而是华澳公司的法人作品。海龙保健所虽然主张上述广告为其法人作品,但无法证明是由其主持并代表其意志创作。另一方面,马华章的证言也未表明上述广告是华澳公司在海龙保健所的具体组织或授意下而创作,且华澳公司作为经销商为推销产品而主动自行创作广告的做法亦不违常理。故本院不能支持海龙保健所的相关著作权权属主张。

    当然,基于广告的特殊性质、用途及行业规范,特定产品的广告应由该产品特定使用,也就是说,在海龙保健所与华澳公司上述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海龙保健所享有对涉诉丁氏润通茶广告文案的排他使用权,以及藉此广告为本产品获利的权利,但这只是对华澳公司关于其广告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的一种限定,并不影响华澳公司对其广告作品享有发表权等著作权。而且,在海龙保健所与华澳公司的经销协议终止后,海龙保健所也无权再行使用相关广告,除非获得华澳公司的相关许可或受让著作权。

    第二,关于御生堂保健公司、御生堂生物公司、寿春堂公司是否对海龙保健所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首先,丁氏润通茶与“御生堂”肠清茶属于功能相近的保健品,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也是同一的,说明海龙保健所作为丁氏润通茶的生产者,与“御生堂”肠清茶的生产者寿春堂公司、出品者御生堂生物公司、经销者御生堂保健公司之间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双方在市场竞争中,本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其次,虽然丁氏润通茶与“御生堂”肠清茶的功能相近,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广告宣传内容也必然绝对地相似。法庭查证的结果表明,“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文案只是在丁氏润通茶的广告内容基础上进行了微小部分的增加或删改,有的甚至只是将产品名称、价格、城市地点进行了简单替换,连使用的具体标题都基本雷同。这种相似的程度,已经明显超出因产品功能相似所必然导致的合理限度,也足以引起消费者乃至零售商们将这两种产品进行联系,甚至造成误认。三被告这种连篇累牍地抄袭模仿同业竞争对手广告内容的行为,已经充分地反映出混淆他人商品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御生堂生物公司作为丁氏润通茶除天津、青岛两市以外的全国代理商,本应尽其充分代理义务经销丁氏润通茶,而其却实际利用了这种代理商的身份便利,在代理同期为宣传促销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而使用了所代销产品的广告文案,这势必会对所代销产品的广告市场乃至消费市场造成不正当地分割和挤占。再者,任何广告宣传都需要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投入,更需要一定期间的市场验证,三被告对丁氏润通茶广告文案的直接使用,必然适量节省了其本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也在客观上利用了丁氏润通茶业已取得的商誉和市场影响,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综上,三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规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辩称“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是其在各地的经销商发布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是,三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广告不是自己所发布,而是经销商所为;而且,三被告与各地经销商均是“御生堂”肠清茶广告的共同受益人,与海龙保健所均属于同一市场的竞争对手,绿洲公司与御生堂生物公司、御生堂保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系同一人,绿洲公司和御生堂生物公司均曾先后代理销售过海龙保健所的丁氏润通茶,而涉案“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就发布于这两家公司对丁氏润通茶的代理销售期间,故即便是各地经销商发布的“御生堂”肠清茶广告,三被告作为该产品的联合制售者,也不可能不注意到该广告与丁氏润通茶广告的相似程度。已经知晓本产品广告侵权却未予任何反对或制止,这足以说明三被告与各地经销商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因此,三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海龙保健所的相关权益,故海龙保健所有权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连带侵权责任。至于海龙保健所提出的赔礼道歉请求,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海龙保健所的相关商誉造成贬损,也即未涉及人格权利的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本着被告在何种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便负有在该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的基本原则,并考虑刊登涉案“御生堂”肠清茶广告的媒体众多,以及节约经济成本等因素,本院判令三被告在一家面向全国消费者的国家一级刊物,即《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相关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海龙保健所的具体损失数额及三被告的相关获利数额均不确定,而本案还有以下情节:第一,“御生堂”肠清茶与丁氏润通茶的广告发布时间仅数月之隔,故引发产品误认和利用丁氏润通茶市场影响力的可能性更大;第二,海龙保健所虽诉称“御生堂”肠清茶的侵权广告波及全国25个省市60多家报纸,但其仅向法庭提举了7份广告例证,而这些例证仅波及5个城市,且未与其向法庭提举的丁氏润通茶广告例证中的发布地域重合,这种情况,虽然可能会有广告例证不胜枚举的原因,故不排除两种产品的广告发布地域有部分重合的可能,但显然也应当区别于发布地域完全一致的情形。而且,三被告虽然凭借抄袭丁氏润通茶的广告省却了“御生堂”肠清茶广告的创作成本,但客观上毕竟也投入了发布广告的必要费用;第三,懔=∷肼讨薰厩┒┑摹度笸ú璐砗贤椤分杏泄亍肮愀娣阎С帧钡脑级ǎ?0袋装按每盒4元8角让利提供广告费支持,10袋装按每盒2元4角让利提供广告费支持,可作为该类产品广告费用投入的基本参照;第四,根据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显示的情况,“御生堂”肠清茶与丁氏润通茶的包装规格均为每盒12袋,但“御生堂”肠清茶每袋净含量为4克,售价为每盒29元、29.8元、32元不等,而丁氏润通茶每袋净含量5克,售价为每盒28元,说明“御生堂”肠清茶每盒净重低于丁氏润通茶,但价格却高于丁氏润通茶1至4元左右;第五,海龙保健所与华澳公司签订的《丁氏润通茶总代理合同书》中有“每件120盒”、“乙方一年的进货量应不低于一万件”的规定,考虑其同期代理商不只一家,故可将1 200 000盒作为该类保健品年销售量的最低参照标准;第六,海龙保健所虽然诉称三被告在全国25个省市60多家报纸投入1000多万元广告费,以及使用抄袭广告文案达500余次之多,但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数据的由来,故只能结合其向本院提交的广告例证,并依据广告运作的一般规律来具体认定。综上,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手段、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期间和范围、侵权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将赔偿数额认定为120 000元,对海龙保健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汤建忠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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