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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机电研究所诉联合汇通中心、赵泽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机电研究所诉联合汇通中心、赵泽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2774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向阳,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5-24室。

    法定代表人赵泽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敬霞,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女,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6号楼1804室。

    被告赵泽民,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胡同52号。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朝晖,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以下简称机电研究所)诉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联合汇通中心)、被告赵泽民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电研究所委托代理人黄东、被告联合汇通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敬霞、被告赵泽民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电研究所诉称,我所是从事机电技术研究的综合性科研机构,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企改司在全国部分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会上正式向我所下达了研制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的任务。我所积极组织所内外力量开始开发工作,2000年3月软件开发成型。2000年3月2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企改司函字[2000]005号文件,向全国各地经贸委系统推荐使用我所开发的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2000年12月14日,我所为开拓市场正式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并聘用我所职工赵泽民为中心主任。对于赵泽民负责的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的软件销售、推广工作,我所一直给予了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在这一阶段,我所共支出约410 264元,自2002年1月至7月,研究中心共销售软件40余套,组织会议5次。2002年5月20日,赵泽民作为研究中心主任,在我所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与另一自然人共同注册成立了联合汇通中心,该中心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赵泽民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货币出资80 000元,占该中心出资额的80%。联合汇通中心成立后即以“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名义销售我所研制的软件,并以上述名义获得了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兵器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推荐通知,联合汇通中心在其网站及各种宣传资料中均将我所名称冠于该中心名称之前,以我所办公地点作为联系地址,并将中国煤炭协会等多家单位的推荐通知和其他大量本属于我所的宣传资料全部直接用于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中。赵泽民在我所未知情前,将其在我所负责的软件销售业务转移到联合汇通中心,联合汇通中心逐渐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使我所在该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受到严重影响,软件销售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均完全停顿。被告赵泽民和联合汇通中心的行为足以使购买者将联合汇通中心误认为是我所下属的销售机构,并由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给我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二被告支付软件开发费410 264元,赔偿经济损失400 000元(合计810 264元)。

    被告联合汇通中心辩称,我中心不曾使用过机电研究所的名称,未曾与机电研究所形成竞争关系,未给机电研究所的客户造成误认,不同意机电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泽民辩称,机电研究所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机电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机电研究所向法庭提供了三部分证据:

    第一部分:主要证明机电研究所拥有企业名称和网站的权利,联合汇通中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证据一、机电研究所营业执照,证明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证据二、机电研究所域名的说明及财务凭单,证明www.brimetqg.com网址是机电研究所出资申办,由机电研究所注册并使用,后被联合汇通中心及赵泽民盗用。证据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明细单,证明www.brimetqg.com网址是机电研究所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2002年1月26日注册,有效期至2004年1月26日。证据四、机电研究所(2000)18号《关于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证明赵泽民是原告单位的正式职工,2000年12月14日,机电研究所为完成国家经贸委“推行比质比价采购”任务,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聘任赵泽民为中心主任。证据五、机电研究所《关于赵泽民劳动关系的说明》,证明赵泽民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机电研究所职工。证据六、联合汇通中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及年检报告书,证明赵泽民于2002年5月15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与他人合作注册开办联合汇通中心,注册资本10万元,赵泽民占80%,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联合汇通中心是独立法人,与机电研究所无隶属关系和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主要证明联合汇通中心侵犯机电研究所名称权、盗用机电所网站及侵权的具体表现。

    证据七、(2003)京证经字第10579号公证书,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及赵泽民盗用企管中心网站及企业名称、经营业绩、客户资料、推荐信函、产品等,用于联合汇通中心的企业介绍、产品销售、会议组织等,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证据八、单位介绍。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将机电研究所名称、业绩冠于其企业名称、介绍前,将国家经贸委企改司对原告产品的推荐用于其产品的推广,其所留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网址均为原告所有,使人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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