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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牙兽齿能否共享“六必治”
2005年12月26日来源:



  “都托六必治的福,牙好,胃口就好,身体倍棒,吃嘛嘛香。您瞧准了,蓝天六必治……。”天津牙膏厂的这则广告前几年在电视中一亮相便赢得了满堂喝彩,“六必冶”声名鹊起,天津牙膏厂也迅速成为了国内牙膏制造业中的一支生力军。
    然而,1998年第26期《商标公告》初审公告上出现了另外一个“六必治”商标,申请人为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为:兽药、医用饲料添加剂。
    天津牙膏厂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于1998年9月26日委托天津市商标事务所对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的“六必治”商标提出异议。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通过调查了解,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递交了异议申请书。他们提出:在这起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天津牙膏厂成立于 1956年,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个以牙膏生产为主,供销、运输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
    天津牙膏厂从1992年便已使用“六必治”标志,并于1994年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自1992年至今,“六必治”牙膏已销售6.02亿支,在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一提起“六必治”,消费者便会联想起牙膏,联想起“六必治”牙膏厂家优良的社会信誉。
    同时,天津牙膏厂优良的商品质量和广泛持久、独具匠心的广告宣传,使得“六必治”商标成为公众熟知的著名商标。如果被异议人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申请注册的“六必治”商标经过异议期得到核准,将会极大地损害天津牙膏厂“六必治”商标的使用效果和信誉。同时由于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申请注册的“六必冶”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是兽药、医用饲料添加剂,势必会影响消费者对“六必治”牙膏的购买选择,进而损害异议人的经济利益。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在异议书最后提出: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的商标申请必然损害天津牙膏厂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并恳请商标局驳回此商标。
    2000年2月2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六必治”商标异议做出了裁定。裁定书中指出,天津牙膏厂于1994年获准注册于“牙膏”上的商标为“六必治”,通过天津牙膏厂的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必治”是非固定的字词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申请商标“六必治”的文字构成与天津牙膏厂商标相同,使用商品为禽畜用的“兽药、医用饲料添加剂”,其注册和使用,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进而损害天津牙膏厂的合法权益。天津牙膏厂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六必治”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事已至此,似乎有了结果。
    但是,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他们根据《商标法》第22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
    他们认为:“六必治”不是驰名商标,不符合跨类保护的条件。在 1999年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也只是天津牙膏厂在牙膏等商品上的“蓝天六必治”商标,可见,“蓝天六必治”才是天津牙膏厂的主要商标。
    在异议复审书中,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指出,两种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关类似商品,在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这是因为:1。两商标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完全不同;2.两商标使用商品属于两种不同的商品类型;3.两商标使用商品的用途、购买对象也完全不同。
    同时,他们认为对“六必治”商标的注册行为并无恶意。“六必治”商标的创意来源于——“六畜患病,必须治。”将该商标用于兽药商品上,很容易得到农民养殖户的认同。
    他们恳请商评委予以核准在兽药及医用饲料添加剂上使用“六必治”商标。
    此后不久,天津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天津牙膏厂对广西玉林地区科联兽药厂提出的异议复审做出答辩,在答辩中他们强调了“六必冶”商标的独创性,“六必治”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以及核准被异议的“六必治”商标给其合法利益带来的损害等内容。
    一起商标异议引发的“官司”很是耐人寻味,“六必治”到底治哪种病,看来还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给一个最终结果。
    据悉,此案现正在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过程之中,本刊将会对此案的终局裁定给予关注。   

作者:张旋
时间:2001-3-1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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