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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吞“枫叶” 四年有结果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6月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服装一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损害了服装一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侵权;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同益公司现存于百盛购物中心的财产承担)

    1993年12月29,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销售“鳄鱼”(CROCODILE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CARTEIOBRAND)服饰系列等。199447,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合同,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在该中心内设置鳄鱼专卖店。415,同益公司以每条188元的价格购买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25条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店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注明产地为新加坡。

    1994年4月28,服装一厂的职工发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店出售的“卡帝乐”西裤是经过改装的“枫叶”产品。5月3,服装一厂从该专卖店购买西裤两条,并做公证。

    5月13,服装一厂正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百盛购物中心侵权,后又将同益公司、鳄鱼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作为原告的服装一厂认为,该厂是有四十年历史的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多年来一直担负国家给予的出口服装制作任务,在国内曾数十次获得各种质量信得过产品的荣誉,其制作的服装早已打入国际市场,并在国内外获得卓著的商业信誉,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原告系“枫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从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更不允许他人利用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设计制作的产品谋取利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100万元,包括被告非法获利及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应诉后辩称,为在该中心设立鳄鱼专卖店,其曾与同益公司约定了免责内容,其中包括该公司对于所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等不法事宜,如有违反,该公司除须负法律责任外,亦须赔偿百盛购物中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原告所称事实若属实,亦与其无关,其责任应由同益公司承担。

    被告同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未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前)辩称,该公司是在取得鳄鱼公司的合法授权后,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鳄鱼公司的“鳄鱼”和“卡帝乐”产品。其更换商标的行为服装一厂是知道的,但并未反对,故同益公司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亦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

    被告鳄鱼公司认为,“鳄鱼”、“卡帝乐”等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对原告无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同益公司取得该公司的授权,成为该公司的销售商,负有不得出售假冒“鳄鱼”、“卡帝乐”商品的义务。其更换商标的行为不应代表鳄鱼公司,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行为不负有任何责任。

    被告开发促进会(1994年6月19,同益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1993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由同益公司的组建单位开发促进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辩称,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看,该会为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但实质上同益公司与该会仅为挂靠关系,故该会不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服装一厂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同益公司虽曾得到过鳄鱼公司的授权,在北京销售“鳄鱼”皮革制品和“卡帝乐”服装服饰等,但该授权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人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至于同益公司所述其工作人员更换商标的行为得到了原告许可的辩称,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开发促进会系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同益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故开发促进会应代其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百盛购物中心扣压同益公司销售款175874元,故以原同益公司现存于百盛购物中心的财产支付)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曾与同益公司签订过在该中心内设置“鳄鱼专卖柜台”的协议书,虽然在该协议书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但该条款不能对抗第三方。从查明的事实看,百盛购物中心并未参与同益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百盛购物中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授权虽不完备,但更换商标的行为系同益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实施,且该行为已超出了授权范围,属被授权人滥用权利。因此,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服装一厂、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开发促进会等四方均未提起上诉,诉讼双方平和地接受了这一判决。至此.历时四年之久的“鳄鱼”吞食“枫叶”一案终于划上了句号,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是沉重的。

一、“鳄鱼”和“枫叶”之间的商标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商标案件,国外的商标法律是明确予以制止的。如美国《兰汉姆法》第1125条第128款规定,反向假冒者应负的侵权责任应与假冒他人商品相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__2条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帖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出售经撤换商标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而我国《商标法》则仅仅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禁止使用自己的商标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商标法律的不完善,为“鳄鱼”明目张胆地吞食"枫叶"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商标法律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鳄鱼”和“枫叶”之间的商标纠纷,从一个侧面表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际名牌抢占中国市场的同时,也看好中国企业的加工制作能力,中国很多企业成了国际名牌的廉价加工车间。仅以天坛衬衫厂为例,世界十大名牌衬衫,天坛衬衫厂就加工生产七i。象天坛衬衫厂这样为他人恸“嫁衣”的中国企业一定为数不少。中国企业何时不再为他人做“嫁衣”?只有培育和发展自己的民族品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企业才能不再为他人做“嫁衣”。

 

 

编辑日期:1998-7 

来源:商标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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