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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8007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4)二中民初字第8007

 

  原告(美国)德纳公司(DANA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43615托莱多市道尔街45004500 DORR STREET, TOLEDO, OHIO 43615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简哈德曼(Jean Hardm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雪荔,北京市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德中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十里河新星汽车配件市场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艳,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世海,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纳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德中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中实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6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9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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