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6204号
原告北京中北寰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101号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大北,北京中北寰亚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德京,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肃,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北山街十四委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北寰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肃其他商标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西城区没有住所,也不在原告所述的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朝内南小街20号楼20-30号居住,其住所地应为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潘家园panjiayuan”商标的申请权,并以此将商标局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尚未核准,在商标局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不能将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庆丽
审 判 员 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 田 燕
二00七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廖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