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2007)陕民三终字第25号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陕民三终字第25号
  
  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答辩期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西安中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西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经审理认为:一、关于西安中院对此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被告之一腾讯计算机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同时原告提供了被告通过其网站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使用的“挖坑”、“保皇”游戏软件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证据,加之本案作为网络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在陕西省西安市设有网络服务器,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以服务器所在地确认管辖,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应视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被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陕西省西安市,因此西安中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二、关于本案应否考虑驳回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此规定说明,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处理案件其他程序问题和所有实体问题的前提,只有在管辖权法院得以确定后,人民法院才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因此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称其西安分公司没有经营网络游戏的资质,不参与涉案事实的运营和管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其起诉,并非在管辖异议中解决的事项,对此不予审查。三、关于被告提出方便诉讼的问题。考虑到本案属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选择被告之一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所在地法院起诉,与法律规定相符,故腾讯计算机公司以方便诉讼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宣判后,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1、腾讯计算机公司西安分公司是上诉人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参与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的运营和管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起诉;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在西安设有服务器,并“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西安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从而据此确定管辖没有事实依据,同时适用法律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远航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二审中未出现新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腾讯计算机公司提出的其西安分公司不经营QQ游戏,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其西安分公司是否营运管理QQ游戏大厅,须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在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无法查明。一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确属不妥。至于为方便诉讼而请求移送案件的理由,经查不符合法律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被告之一腾讯计算机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同时原告提供了被告通过其网站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使用的“挖坑”、“保皇”游戏软件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证据,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关于腾讯科技公司也提交上诉状,提出其并未参与QQ游戏大厅的管理营运、其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应将案件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经查,腾讯科技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无权对西安中院驳回腾讯计算机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其不是本案适格上诉人,故对其所提事由不予审查。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惠英
            代理审判员 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博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