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闽民终字第227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细红,潘新土与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新疆亚迪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姚建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北路新中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陈坊中怡城市花园F-903房。
法定代表人叶红,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细红,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3区4号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新土,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北站东二路10号聚源公寓一幢2单元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江头。
法定代表人丁国新,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亚迪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成晶,负责人。
原审被告姚建峰,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14幢金牌体育用品商店内。
上诉人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细红、潘新土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欧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茵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细红、潘新土均认为:本案作为一般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权纠纷案,一审应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姚建峰虽然住所地在福建省的三明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无权将该案指定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中认定,侵权行为地包括福建省三明市,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也可将本案指定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也无权将本案指定漳州市中级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
审 判 员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黄从珍


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庆明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