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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6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铭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鹏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铭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县中和市中正路七一六号九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后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稳,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4号,身份证号:510108750129151。
原告东莞市铭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溪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雷圳大厦18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锡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铭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英技行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75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审 判 员 陈 文 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艳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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