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锡知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无锡市小天鹅干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干衣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潘荣度,小天鹅干衣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柱,江苏无锡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上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上菱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法定代表人邹幼聪,慈溪上菱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小天鹅干衣机公司与被告慈溪上菱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慈溪上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小天鹅干衣机公司与慈溪上菱公司在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书》上对纠纷处理的管辖权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标储藏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系因慈溪上菱公司侵犯小天鹅干衣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上述地域均在浙江省慈溪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前述地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浚
代理审判员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