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向朝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广,男,汉族,
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8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快思聪”文字商标是由快思聪亚洲有限公司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快思聪”字样进行宣传活动;
二、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新的名称中将不再含有“快思聪”字样。如逾期不履行,每延迟一日向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五百元;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调查取证费共计三千二百六十五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任 杰
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
二ОО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