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3839号
2005年12月09日来源:

 

 

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向朝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广,男,汉族,1971615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

   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8E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快思聪文字商标是由快思聪亚洲有限公司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2004310,快思聪亚洲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易控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快易控公司在北京地区独占性地使用快思聪文字商标。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思聪公司)与快易控公司以及快思聪亚洲有限公司属于同一行业,销售同类产品,其在发布广告、参加促销活动中使用了快思聪字样。快易控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认为快思聪公司无权以任何形式使用快思聪商标,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依法认定快思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变更其企业名称,在新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快思聪字样;3、判令被告不得继续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资料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快思聪字样,已经使用快思聪字样的物品应当一律销毁;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诉讼中,快思聪公司表示承认快思聪亚洲有限公司对快思聪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尊重快思聪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快思聪字样进行宣传活动;

   二、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新的名称中将不再含有快思聪字样。如逾期不履行,每延迟一日向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五百元;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快思聪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调查取证费共计三千二百六十五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快易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

                    ОО四年八月二十日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