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一中民初字第4767号
原告北京中龙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左广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晓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院。
法定代表人黄文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春雷,男,回族,
本院于
经查:自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其实际办公地点在丰台区。该主张不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相关法定程序予以核准的住所地才能作为判定地域管辖的依据。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我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二 ○ ○ 三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姜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