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23
作者:车文秋
本报讯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公司)诉被告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丽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10万元。
丽华公司诉称,其是著名鞋业品牌连锁经营公司百丽集团的创建者,旗下拥有的“百丽”、“BELLE”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丽华公司发现张某在淘宝网上低价倾销假冒原告“BELLE”品牌的鞋类商品,根据淘宝网上所显示的交易记录,其至少已完成了2万余双鞋类商品的销售;同时张某还在实体店提供上述侵权鞋类商品的现场销售。丽华公司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经营,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维权。
张某代理人表示,对于丽华公司要求停止侵仅的诉求.被告表示接受:对于210万元的赔偿被告则不能接受。该代理人指出,丽华公司索赔的依据是淘宝网上所显示的交易记录,由此认为被告至少已完成了2万余双侵权鞋类的销售,被告方认为这个依据不实。
此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