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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4审,“盲公“商标战硝烟不散
2009年10月10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9.30
作者:黄 伟

    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盲公饼商标侵权案可谓一波三折。5年前,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合记公司)因认为对方侵犯自己的“盲公”商标权,将同行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香记公司)~纸诉状送上了被告席。2004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然而,事情远远没有结束,在此后的5年间,此案经过了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和二审,直到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虽改判一审判决中认定侵权的事实理由,但仍判决侵权成立。而香记公司表示,终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老字号遇上新问题
    相传于清嘉庆年间,佛山鹤园街教善坊有姓何的盲人占卦算命,远近前来问卜的妇人常常携带小孩儿,喧闹哭啼影响占卜。何某别出心裁,以饭焦干研磨成粉,拌以油、糖、花生、芝麻等材料,炭火烘烤成饼,小孩吃后便不再吵闹。由于此饼松脆可口且价廉物美,经人辗转相传,逐渐远近闻名。到何某处购饼者顺口称之为盲公饼。而原来何姓盲人的占卜馆逐渐变为“合记饼店”。
    “盲公饼是佛山的地方特色之一,是本地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合记公司相关负责人黄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记公司之所以要坚持诉讼维权,不仅仅为了自身的经营.更重要的是为佛山几百万乡亲保住这块牌子。
    据悉,随着建国后公私合营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改革.合记饼店几经改制,于1999年成立了合记公司。“合记公司与合记饼店一脉相承,我们无论工艺还是其承载的历史文化都是盲公饼正宗的继承者。”黄伟向记者介绍道。他指出,为了保护好这个老字号,合记公司早就着手注册商标。现在的合记公司拥有两个商标,一个是1982年12月核准注册的“盲公牌”商标,另一个是2002年12月核准注册的“盲公”商标。
    2004年,合记公司市场监控部门发现佛山市场出现其他厂家的精包装盲公饼。经调查,发现是香记公司刚刚在佛山设立的分店所为。“盲公饼是佛山传统小吃,佛山乡亲开个手工作坊也不稀奇,对此我们从未因拥有商标权而赶尽杀绝。”黄伟表示。但香记公司并不是佛山企业,而且其规模较大,公司诊置比较规范,如若不及时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随后,合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佛山市东方广场“香记食品系列”专柜购买了其生产的盲公饼,并取得销售单据及发票各一张。
    5年4审,“盲公“商标战硝烟不散2004年8月3日.合记公司以香记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记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4次审理能否定谳
    “合记公司是偷换概念,将‘盲公牌’这个品牌与‘盲公饼’这一商品名混为一谈。”香记公司诉讼代理人、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连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广为流传的是盲公饼,而不是盲公牌盲公饼。且在合记公司注册“盲公”商标前,盲公饼在广东、港澳及东南亚已是家喻户晓的饼食,盲公饼与老婆饼、鸡仔饼一样,只是区别饼类的标志。“200年来,盲公饼这一名称被广泛使用,何以一朝成为合记公司独占的特有名称?”
    同时.香记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珠海市餐饮协会的查证意见.广东多家企业生产的盲公饼在材料、配方、口感、外形和包装上稍有区别,但大同小异。该协会认为,盲公饼应为通用名称。
    “即使抛开通用名称,香记公司也绝不构成商标侵权。”赵连玉表示。香记公司自1975年起即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及进出口业务,在港澳、大陆以及东南亚等地区销售盲公饼,其对盲公饼标识拥有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可以正当使用。其向法院提交了香记公司在澳门的纳税单据,澳门中华商会证明书等证据。
    2004年12月10目,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香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盲公饼,并销毁制造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香记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佛山中院重审。
    佛山中院重审认为,“盲公”并非饼类通用名称,从历史沿革来看,虽然合记公司几经改制,但一直对“盲公”品牌倍加呵护,且其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盲公”的显著性不断提高,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此外,佛山中院认为,香记公司提供了其产品在澳门的生产、销售证据,但其在大陆并未注册商标,大陆与澳门属于不同法域,其于澳门的在先权利不适用于大陆地区。
    2006年12月25日,佛山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香记公司再度败诉,赔偿金额增至20万元。香记公司质疑佛山法院的重审判决,认为法院主动提高香记公司的赔偿额不符合法律程序,遂向广东高院再度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盲公饼是商品名称,但文字商标“盲公”是商标标识,合记公司享有“盲公”文字商标权。在外包装方面,因两家都使用不常见的艺术字体,书写方式高度近似。不易区分,从而会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
    日前,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香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合记公司的文字商标,赔偿5万元,并须销毁侵权的包装盒。对此结果,香记公司依然表示不服,据悉,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通用名称认定需严格举证
    本案中,涉案双方均经营盲公饼.多年,如何理解通用名称及在先权利,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其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李顺德表示。他认为。对于具体名称能否认定为通用名称,法律没有给出一刀切的标准,这就要求按照公众的接受程度、生产厂家数量以及产品适用的范围等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比如“阿司匹林”,一开始也只是注册商标,但随着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公众形成了一般认知,商标就失去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继而变成了通用名称。确定通用名称的关键,是诉讼方自己的认真举证与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而谈到在先权利,李顺德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在知识产权法上分属于不同法域,虽然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差异在逐步缩小,但在法理上还有着严格的区别。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本来就带有地域性。本案中,香记公司的确享有在先权利,不过是在其已举证的澳门,但仅凭这些无法获得在大陆地区的保护。谨记地域性,是运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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