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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华市场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2009年10月10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0.09
作者:车文秋 王海文

    本报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出售假冒“鳄鱼”T恤的管理方——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龙华市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鳄鱼公司)对“鳄鱼”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原告法国鳄鱼公司诉称,龙华市场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且在原告两次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龙华市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龙华市场辩称,自己主要职责是对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本身不具有销售经营权。被告对原告购买的服装出具发票是基于代征税款的需要,被告本身并不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同时,被告作为市场管理方本身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并尽到了最大的管理监督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鳄鱼” T恤属侵犯法国鳄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虽然被告龙华市场对原告法国鳄鱼公司的被控侵权商品出具了发票,并非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但被控侵权商品交易的完成与被告的行为不可分割。被告作为该市场的管理方,在原告一再发函告知在其管理的市场内存在出售侵权商品情况时,理应对相关商铺加强监管。被告虽辩称自己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根据被告与承租商铺的合同约定,其对承租商铺经营业主出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具有限期整改、扣减保证金、解除合同直至清退出场的合同权利,现被告仅要求相关商铺业主出具书面保证书,主观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侵权行为反复发生。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直接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商铺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被告侵权获利实际数额.法院综合多项因素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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