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亚利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9月11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6-03 15:33:3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嘉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浩,系该公司监察部部长。
被告:马亚利。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1年,此后会同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先后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图形、格力、GREE”商标,同时原告还在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中分别予以注册,其中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1999年,“图形+格力+GREE”商标被授予驰名商标。2008年,原告经举报发现市场上销售标有“格力”标志字样及与格力注册商标图案相近似的图案的电热水器,经原告调查确认,该产品均由海宁市袁花镇裕普太阳能热水器厂生产、销售。2008年8月22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经营地的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了查处,发现大量侵权产品并予以封存。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害,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及其他侵犯原告“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亚利辩称:其违法行为的确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被告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厂也刚刚起步,对法律也不清楚,对此造成的损失向原告表示歉意。
查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先后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图形、格力、GREE”商标,同时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中分别予以注册,其中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1999年,“图形+格力+GREE”商标被授予驰名商标。此后,原告受让了上述商标。2008年8月,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了被告马亚利标有“格力先锋”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箱及集热管若干,并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海工商处字〔2008〕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马亚利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查扣产品,同时处以18000元的罚款。此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马亚利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格力”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并停止其他侵害“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马亚利同意补偿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前期调查差旅等成本费用34400元,其中20000元于本协议签字之日支付。余款14400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款汇至开户名: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格支行,帐号:44-352101040000077)。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四、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无其他的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蕾
审 判 员 王 宗 明
审 判 员 郑 连 平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瑾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