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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销售假冒“LV”一审被判赔5 0万元
2009年08月10日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8.05
作者:秦韵 王海文

    本报讯近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销售假冒LV箱包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略易威登马利蒂50万元人民币。
    原告于今年1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和市工商局查处,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LOUIS vuITTON”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等商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夫妇两人的经营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妇个人也承担赔偿责任不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一中院认定,被告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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