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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斯有限公司诉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9年07月28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9-06-19 11: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丹佛斯有限公司(Danfoss A/S),住所地丹麦王国6430诺德堡市Nordborgvej 81。
法定代表人莎莉•汉森,商标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方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东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甲59-2号富兴写字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总经理。
原告丹佛斯有限公司(简称丹佛斯公司)诉被告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艾柯公司)、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简称智产伟业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佛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凯、钟文,被告艾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东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产伟业中心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佛斯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集团,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中国销售,并于1995年开始在中国设立工厂、销售公司和代表处,目前在中国共有七家法人实体。1995年2月,原告在第七类商品“膨胀阀、电磁阀、截止阀等”上注册了“Danfoss”商标,从而享有了商标专用权,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经长期使用和宣传,“Danfoss”商标在中国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智产伟业中心在北京销售标有“Danfoss”商标的膨胀阀产品,遂向智产伟业中心公证购买了TX2和TEX2型号的膨胀阀产品。该产品上明确标有“Danfoss”商标及“MADE IN DENMARK”等文字,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商品名称为乐清艾柯膨胀阀,智产伟业中心提供的产品手册、名片、产品外包装等证据上清楚表明,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艾柯公司制造。原告认为,被告艾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告智产伟业中心销售与原告“Danfoss”商标相同商标的膨胀阀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艾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被告艾柯公司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2032万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被告艾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口头辩称:我公司一直生产的是克沃克牌产品,从未生产且不具备生产膨胀阀的能力,也没有与智产伟业中心达成销售膨胀阀的契约,没有向其发送过膨胀阀产品,也未收到支付的货款,货款是由案外人方云收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智产伟业公司辩称:我中心是以正当合理的方式从艾柯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进行了正常的销售,我中心不知道该产品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不应该承担责任,详见我中心提交的证据1-4。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95年2月14日,“Danfoss”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丹弗丝有限公司,注册号为729837,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7类机器及机床……膨胀阀、电磁阀、截止阀……等。1996年4月7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丹佛斯公司。该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15年2月13日止。
2007年8月27日,丹佛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凯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碣石坪11楼2单元606室的智产伟业中心仓库购买“TX2和TEX2膨胀阀”各两箱,并获取盖有智产伟业中心印章的发票一张及《产品选型手册》一册。发票上写明:商品名称  乐清艾柯膨胀阀,规格  TX2、TEX2,数量  各100个,单价各为140元,总金额  28 000元。《产品选型手册》封面下方写有: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7页印有膨胀阀产品的图片和规格数据,其中对应制冷剂R22的阀门型号为TX2和TEX2。在《产品选型手册》后附有艾柯公司方云的名片,印有艾柯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站域名、电子邮箱等信息。上述购买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简称海淀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记载在(2007)京海民证字第3679号公证书中,该公证书还附有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拍摄的照片十张。
丹佛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调查费人民币600元,翻译费人民币432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丹佛斯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发票。
智产伟业中心为证明其销售的膨胀阀产品具有合理来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智产伟业中心向艾柯公司订购膨胀阀产品的传真件复印件,写明:致 乐清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方云总经理,传真 0577-27851987,日期 2007年6月19日,联系人 范文,正文:“……我司决定第一批订购贵司生产的膨胀阀产品,型号为TX2、TEX2,每种型号分别为100只……”。
证据2、智产伟业中心通知艾柯公司已经汇款并要求发货的传真件复印件,写明:致 乐清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方云总经理,日期2007年6月19日,正文:“……我司已经将TX2、TEX2产品的货款(计18200元人民币)汇至您指定的账户(请见汇单)……”该传真件复印件后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户名:方云,交易日期:20070619,交易类型:现金存款,存款金额:18 200元人民币。
证据3、柳市华欧物流运单,日期:07年7月1日,收货联系人:范文,货主:乐清市兴业高低压柜体有限公司。
证据4、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海民证字第36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智产伟业中心委托代理人范少文于2007年8月15日与艾柯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过程进行了部分录音和现场记录。其中第三次通话表明,范少文拨打电话0577-27851888,艾柯公司工作人员赵小姐接的电话,谈话内容为:智产伟业中心订购的“Danfoss”品牌膨胀阀,智产伟业中心认为第一次7月1日的那批货艾柯公司在交货时间上有所拖延,这一次订购的“Danfoss”品牌膨胀阀,TX2型号为500只、TEX2型号为600只,智产伟业中心希望艾柯公司在交货期上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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