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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游”状告“任我游”索赔500万元
2009年04月17日来源:

GPS导航仪是否属于“网络通信设备”成为争议焦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4-17
记者:谢环东

    4月13日,备受关注的“任意游”状告“任我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第二次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就GPS导航仪是否属于“网络通信设备”曾一度展开激烈论辩;与此同时,原告已向法院递交追诉状,欲将赔偿金额追加到500万元。 
    开庭审理刚刚开始,双方就因 GPS导航仪是否属于“网络通信设备和电话通信设备”展开激烈争论。而这一问题也已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原告张春龙所拥有的第3675306号“任意游”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提无线电话、电话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而这些核定使用商品里不包括导航仪器。
    原告认为。GPS导航仪属于网络通信设备和电话通信设备,因为导航仪不仅支持车载移动电视,还通过网络提供导航信息,支持蓝牙(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等多种功能。被告北京合众思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众公司)生产、销售“任我游”导航产品属于网络通信设备和电话通信设备.属于原告“任意游”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原告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种产品可能有多种功能,但任何一种功能在宣传和使用时,都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被告的“任我游”和原告“任意游”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告使用“任我游”的行为,给原告“任意游” GPS产品的销售带来极大的损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若要消除被告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混淆局面,恢复“任意游”原有的市场,进一步拓展市场,塑造“任意游”品牌价值。势必要比被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而这种投入将进一步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将诉讼索赔金额提升到500万元。目前,追诉申请已递交至法院。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北京合众公司认为,GPS导航仪不属于网络通信设备和电话通信设备。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导航仪产品可能有导航、通信等多种功能,但主功能是导航功能,其并不属于网络通信设备:这如同一部手机,带有摄像、拍照等多种功能,但它的主功能是通讯,并不是摄像。北京合众公司在导航仪器上使用“任我游”商标是合法使用,对原告的“任意游”商标不构成侵权。于此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GPS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应用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于此案,本案主审法官康运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目前本案争议焦点已经很清晰,双方证据基本提交完毕,但在判决之前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先行调解。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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