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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孙佰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
2008年05月2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3-31 20:49:5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熟民三初字第0023号

原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平,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佰荣。
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佰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初,原告向被告购进价值45484元的鳄鱼牌男裤,上述物品在常熟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柜台销售时,被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假冒商品,为此原告被罚款11万元并没收了价值6528元的男裤。原告认为此一损失完全由被告造成,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16528元。
被告孙佰荣承认原告诉称事实,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被告孙佰荣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佰荣赔偿原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1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07年8月28日前给付原告。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1元减半收取131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2435.50元,由原告上海三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张志强
审 判 员 王东辉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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