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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君龙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368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天博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承发,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君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君龙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新庄村9号(现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墨香路9号新伊汽配城西市场12幢2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春,江苏南京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曲阜天博公司诉称:被告销售了标注原告第3136046号和3150282号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43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京君龙公司辩称:自己是销售商,对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知情,自己没有库存涉案产品也没有持续的销售行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曲阜天博公司是注册商标证号第3136046号“TEMB”文字商标和3150282号图形商标两个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其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九类中“热敏开关、车用热敏开关”等。2006年9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TEMB”商标及上述图形商标的桑塔纳轿车风扇用温度开关产品1只,上述购买过程由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经查,该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006年10月3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君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曲阜天博公司的第3150282号图形注册商标和第3136046号“TEM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君龙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上述款项已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38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七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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