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诉郑舒琴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626号
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东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胜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之6。
被告郑舒琴(广州市芳村区泰斗茶叶行业主),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莲花北路8号2208室。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下塘童心路17号501房。
案由: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04年10月与台湾飘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第980067号“飘逸”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其独家销售的商品“飘逸杯”知名度较高,其特有的名称和以绿色为主体的包装、装潢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和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商品“飘逸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独占使用的“飘逸”商标以及和原告知名商品“飘逸杯”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及装潢;2、被告在《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为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不再销售侵犯原告第980067号“飘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飘逸杯”;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
3、原告不就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相关民事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201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 冯 岚
二○○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