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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2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林镇才,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茅采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池,总经理。
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谢建东、李琼,均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嘉应西路国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庆贤,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茂宏,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暂不清退,诉讼费用的负担待重审后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
代理审判员 卢朝霞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辉海
书 记 员 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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